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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公司经营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不断改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五条会计核算必须以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九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一律使用中文。第二章内部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关系重大的资金筹措及调配方案等。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经理层。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等。公司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公司领导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领导者,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单位、子公司与财务部的关系;组织制订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第十四条在财务管理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复审。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公司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组织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实行二级管理,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各单位为利润中心,全面贯彻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子公司财务部长或各单位的财务科长由子公司或各单位与公司人事部、财务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子公司或各单位进行聘任或解聘。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既要积极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助手,参与经营决策,当家理财,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自身作用;又要为公司严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行考评制(一年考评一次),由公司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第十九条公司所有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实行年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下岗。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赋予的权力。第二十条各单位和子公司要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十一条做好原始记录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和存货的收发、领用、消耗、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备齐全各种经计量标准局验收合格的计量器具,按规定定时向有关部门送检。各单位物资的来自cnshu.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购进、领用,产品的入库、销售等环节都必须由仓库保管员按制度规定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实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的特点制订各种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工时消耗定额以及设备利用率、费用开支标准等;按月或季度对各种定额进行考核,严格按定额完成情况奖惩;定期对各种定额进行修改。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月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决算前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物资制订统一的计划价格,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预算的程序一、董事会根据公司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并下达规划指标。二、各单位自行编制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三、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公司的预算。四、经过总经理批准或者驳回修改预算。五、主要预算指标报告给董事会,讨论通过或驳回修改。六、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单位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经财务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审定,或者由总经理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修订预算。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分析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发挥现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的财务分析要依据会计核算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围绕企业财务指标执行和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指标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分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对完成指标应负的责任,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内容:(一)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计划的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数量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二)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审核出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应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报告,以便及时处理。(三)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四)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五)检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四章资金筹措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公司不吸收投资者的抵押担保物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三十条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第三十三条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股东按票面金额享受权益。第三十四条公司要定期进行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分析,选择筹资渠道,确定最佳资本结构。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第三十六条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付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等。第三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第三十八条应付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各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制订发行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公司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本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断,借款利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重新开始。(二)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第四十条各项长期负债、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映。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按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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