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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第三稿)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7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用电需要。当前,全国电力供需已基本缓解。政企分开的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发电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实行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网分开)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现就电力工业实行厂网分开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结合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遵循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规律,以打破垄断,促进发电企业公平竞争为目的,引导发电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发电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降低社会电费负担,保证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二)原则1、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省实施。根据各地和各电网情况的差异,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因网制宜,分省组织实施。2、体制规范,规模经营。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发电公司要按照市场导向、平等协商、优势互补、规模经营、政府推动的原则进行重组。3、循序渐进、分步到位。首先实现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在体制和管理上的分离,然后逐步实现产权分离,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厂网分开。二、目标要求厂网分开的目标是在发电领域形成规范的竟争主体。1、目前电网经营企业所属的电厂,除抽水蓄能和必要的调峰、调频电厂(主要是水力发电厂)以外,都要与电网经营企业在体制和管理上分离,并改造成为具有蚀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2、在厂网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对发电公司的重组。重组后在一个省内(或一个统一调度的电网内)形成数量适当、规模合理、管理规范的发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拥有的调峰、调频电厂占电网内总容量的比例,应不高于电网容量的五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各省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单个独立发电公司可以拥有的最大容量份额,原则上不超过电网统调容量的四分之一(单一厂组建的公司除外)。3、随着改革的深入,电网经营企业要逐步减少其拥有的发电容量份额,逐步转让其在一般发电企业的股权,条件具备时,实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的产权分离;独立发电公司不从事供电营业活动,电网与电厂的资产、业务互不隶属,彻底实现厂网分开。三、厂网分开的内容和步骤实现厂网分开,培育发电市场竞争主体原则上分两步实施:第一步:组建规范的独立发电公司。1、目前隶属于电网经营企业的发电厂要成建制地与电网经营企业分离,并改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公司,地方集资建设的电厂要与政府脱钧。发电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现有的独立发电公司,要从体制、管理、人事、产权关系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交叉任职。3、与大电网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也要在体制和管理上与母体企业分离,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分离后该发电公司向母体企业供电的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原自备电厂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4、电网经营企业和独立发电公司解除代管关系,发电企业的管理方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第二步:重组发电公司1、不同的发电企业要通过联合、兼并、产权重组等方式组建成较大规模的发电公司,一厂多制的电厂要组建成股份制的发电公司。鼓励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电厂、大小机组、新老电厂、水电和火电等不问类型电厂之间的联合和重组,取消一厂多公司和一机一公司。2、在一个省级电网内,重组发电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要因网而宜。重组后形成的多个独立发电公司应由不同的投资主体分别控股。电网经营企业所属的独资发电公司要通过产权出售、产权置换、资产重组等措施,逐步改造成股份制公司,重组后电网经营企业原则上不拥有全资发电公司。3、发电企业附属的多经、三产企业在发电企业重组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剥离和重组,剥离后的多经、三产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有关要求(一)调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坚持电网国家管、电厂大家办的原则,坚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厂网分开后,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公司按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二)发电公司的重组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退役机组,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无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参加重组,要按规定逐步退出发电市场。(三)加强对发电企业资质、发电计划安排、电网调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年度发电预期目标由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测算后提出意见。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预期目标由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商发电企业编制,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主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各发电企业月度电量安排调度机构按规定分解并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四)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所有发电公司都要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调度机构要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建立调度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将各发电公司的机组类型、运行时数、发电量、上网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网调度的监督检查,保证电网调度的公开、公正、公平。(五)建立与厂网分开的管理体制配套的电价管理办法,输电价格单独核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制定。五、组织实施实行厂网分开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涉及各方利益和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有关部问综合配套推进和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支持,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和各电力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稳妥有序地进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现厂网分开。条件具备的省份要在厂网分离的同时进行重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会同电力局(公司)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本地实行厂网分开的总体方案,条件成熟时报经国家经贸委会问有关部门研究审定后实施。
本文标题: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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