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兼作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应该属于《人民防空法》第5条所规定的“投资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投资的,应归国家所有。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在不影响防空性能的前提下改作他用,其收益的一部分应上缴国家;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经房地产买卖后其权属应转移至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但仍然不能妨碍其防空效能之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地下工程面积一概不计入用地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即不分摊用地面积,当然也不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开发商立项时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房屋面积中,其产权归开发商。如果地下停车位的面积己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房屋面积中,则开发商就无权出售和出租,其产权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价格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式。
本文标题:车位法律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627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