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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第三条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个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第五条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2-—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第六条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查询后交付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得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的原因。第七条查询点应设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查询。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八条查询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等。第九条查询点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十条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3-—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十一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4-—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信息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申请人授权已授权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查询信息*查询版本*查询机构签字确认*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日注:1.*为必填项。2.代理人代理申请查询信用报告,“代理人信息”内容为必填项。
本文标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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