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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68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要符号α、b、c、d——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子项的评定等级;A、B、C、D——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项目或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一、二、三、四——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单元的评定等级;R——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S——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结构重要性系数;——计算跨度或计算长度;l——跨度或长度;h——框架层高或多层厂房层间高度;H——钢筋混凝土柱或框架总高,砌体结构房屋总高;——柱脚底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上顶面的高度;e——吊车轨道中心对吊车梁轴线的偏差;Q——吊车起重量;——砌体变形裂缝宽度;Δ——单层工业厂房砌体墙、柱变形或倾斜值;σ——多层厂房墙、柱层间变形或倾斜值。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为已有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提供统一的程序和准则,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已建成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一、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为主体的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层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第1.0.3条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下的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地震区的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应与抗震鉴定结合进行。第二章鉴定程序和等级标准第一节鉴定程序第2.1.1条工业厂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图2.1.1)。图2.1.1鉴定程序第2.1.2条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鉴定任务的要求确定。第2.1.3条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二、原始施工情况;三、厂房的使用条件;四、根据已有资料与实物进行初步核对、检查和分析;五、填写初步调查表。初步调查表的格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要求;六、制定详细调查计划。确定必要的实测、试验和分析等的工作大纲。第2.1.4条详细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的检查;二、地基基础的检查。必要时要开挖检查或进行试验;三、结构上的作用、作用效应及作用效应的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四、结构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的检测与分析、结构构件的计算分析、现场实测,必要时进行结构检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评级居次及等级划分表2.1.5五、工业厂房结构功能及建筑构造的检查。第2.1.5条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评级应划分为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应符合表2.1.5规定。第2.1.6条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业厂房的概况;二、鉴定的目的、范围与内容;三、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四、结论与建议;五、附录。第二节鉴定等级标准第2.2.1条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的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一、子项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适用,不必采取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基本安全适用,可不必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影响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d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危及安全或不能正常使用,必须采取措施;二、项目或组合项目应按对项目可靠性影响的不同程度,将子顶分为主要子项和次要子项两类。结构的承载能力,构造连接等应划分为主要子项;结构的裂缝变形等应划分为次要子项。A级主要子项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次要子项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B级主要子项符合或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个别次要子项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尚可正常使用,应采取适当措施;C级主要子项略低于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个别次要子项可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应采取措施;D级主要子项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采取措施。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本标准第四、五、六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三、评定单元本文出自:东莞厂房出租网,东莞常平厂房出租本文编辑:东莞厂房出租,东莞厂房出售一级可靠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可正常使用,极个别项目宜采取适当措施;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个别项目应采取措施;三级可靠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有些项目应采取措施,个别项目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四级可靠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已不能正常使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第三章使用条件的调查第3.0.1条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内容。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宜按表3.0.1的要求进行。结构上的作用调查表3.0.1注:结构上的作用调查指检查核实结构上的各种作用情况及其程度。第3.0.2条结构上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取值:一、经调查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取值者,应按规范选用;二、当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未作规定或有特殊情况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的原则规定执行.第3.0.3条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按国定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确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第3.0.4条使用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条件:厂房的方位、风玫瑰图、降雨量、大气湿度、气温等;二、工业环境:液相腐蚀、气相腐蚀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三、地理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周围建筑群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第四章结构的鉴定评级第一节一般规定与结构布置第4.1.1条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包括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支撑系统长细比两个项目。第4.1.2条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A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正确,传力路线合理,结构构造和连接可靠,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满足使用要求;B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基本正确,传力路线基本合理,结构构造和连接基本可靠,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局部可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但不影响安全使用;C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基本合理,结构形式、构件选型、结构构造和连接局部可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影响安全使用,应进行处理;D级结构和支撑布置、结构形式、构件选型、结构构造和连接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危及安全,必须进行处理。第4.1.3条钢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宜按表4.1.3评定等级。第4.1.4条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单个支撑杆件长细比子项各个等级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A级含b级不大于30%,且不含c级、d级;B级含c级不大于30%,且不含d级;钢支撑杆件长细比评定等级表4.1.3注:①表内一般支撑系统指除下柱支撑以外的各种支撑;②对于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支撑结构,计算单角钢受拉杆件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在计算单角钢交叉拉杆在支撑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③设有夹钳式吊车或刚性料耙式吊车的厂房中,一般支撑拉杆的长细比宜按无吊车或有中、轻级工作制吊车厂房的下柱支撑中拉杆一栏评定等级;④对于动荷载较大的厂房,其支撑杆件长细比评级宜从严;⑤当有经验时,一般厂房的下柱支撑杆件长细比评级可适当从宽;⑥下柱交叉支撑压杆长细比较大时,可按拉杆进行验算,并按拉杆长细比评定等级。C级含d级小于10%;D级含d级大于或等于10%。第4.1.5条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中较低等级确定。第4.1.6条混凝土、钢及砌体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连接的验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疲劳、裂缝、变形、倾复、滑移等的验算。对国家现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验算方法或验算后难以判定等级的结构或构件,可结合实践经验和结构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理论和经验相结合(包括必要时进行试验)的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二、结构或构件验算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三、结构上的作用及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3条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变形、温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内力;四、当材料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材料强度应按原设计值取用。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已变质时,材料强度应采用实测试验数据。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取样时不得损害结构的正常工作;五、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150℃时,应考虑温度对材质的影响;六、验算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考虑构件截面的损伤、腐蚀、锈蚀、偏差、断面削弱以及结构或构件过度变形的影响。第二节地基基础第4.2.1条地基基础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地基、基础、桩和桩基、斜坡四个项目。第4.2.2条地基项目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A级厂房结构无沉降裂缝或裂缝已终止发展,不均匀沉降小于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正常;B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在短期内有终止发展趋向,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小于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基本正常;C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继续发展,短期内无终止趋向,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大于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不正常,但轨顶标高或轨距尚有调整余地;D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大于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不正常,轨顶标高或轨距没有调整余地。注:生产对地基沉降速度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生产要求规定地基沉降速度的评级标准。第4.2.3条基础项目应根据基础结构的类别按本章相应结构的规定评定等级。第4.2.4条桩和桩基项目应包括桩、桩基两个子项,分别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一、桩基应按本节第4.2.2条评定等级;二、单桩宜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a级木桩没有或有轻微表层腐烂,钢桩没有或有轻微表面腐蚀;b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小于原有横截面积10%,钢桩腐蚀厚度小于原有壁厚10%;c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为原有横截面积10%~20%,钢桩腐蚀厚度为原有壁厚10%~20%;d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大于原有横截面积20%,钢桩腐蚀厚度大于原有壁厚20%。三、当基础下为群桩时,其子项等级应根据单桩各个等级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a级含b级不大于30%,且不含c级、d级;b级含c级不大于30%,且不含d级;c级含d级小于10%;d级含d级大于或等于10%。桩和桩基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桩、桩基子项的较低等级确定。第4.2.5条斜坡项目应根据其稳定性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A级没有发生过滑动,将来也不会再滑动;B级以前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将来不会再滑动;C级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将来可能再滑动;D级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目前又滑动或有滑动迹象。第4.2.6条地基基础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地基、基础、桩和桩基、斜坡项目中的最低等级确定。第4.2
本文标题: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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