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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是深圳市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成形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规范于九十年代,1991年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年以21号政府令修订),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范围扩大、建设速度加快和旧城区改造的推进,房屋拆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原拆迁管理办法中不少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房屋拆迁工作的现实需要,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规范和程序;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所涉及的房屋拆迁也应优先于其他社会拆迁活动;随着“十一五”计划实施和“世界大运会”筹备等重大工程的全面推进,亟需一部更具有针对性的专门规章,以保证在更加有效地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及工程建设任务,实现深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再次腾飞。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答:《办法》的出台是深圳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深圳市房屋拆迁有了一个全新的、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拆迁补偿安置有了一个科学的、明确的补偿标准,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拆迁有了制度的保障,对于其它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也起到了示范和参照作用。具体来说,《办法》的出台有如下意义:(1)有利于结合深圳市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有利于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房屋拆迁模式;(5)有利于控制拆迁规模;(6)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间的职权和职责,减少内耗、提高效率;(7)有利于加速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推进旧城区的改造;(8)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怎么样?答:《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拆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均受本办法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大型体育文化设施等项目;对上述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生效,在整个深圳市(包括福田、南山、罗湖、盐田、宝安和龙岗六区)施行。四、《办法》的原则是什么?答:《办法》体现了如下原则:(1)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原则。本《办法》生效后,深圳市所有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都应以本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及标准实施,做到依法拆迁、依法办事。《办法》在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突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项目建设,也顾及到了其他拆迁相关人的利益,对所有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了平衡,尽最大可能减少纠纷和摩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重点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原则。拆迁补偿是拆迁法律关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决定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及拆迁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办法》根据深圳市实际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加大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力度;例如对于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住宅房屋,设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即不低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商品房交易均价”);对于非住宅和其他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重置价补偿等。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理念。(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全社会、全民族的发展和生存;“公共利益优先”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落实好这一原则,才有可能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办法》在拆迁运行机制、补偿方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因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发生的房屋拆迁需要。(4)拆管分离原则。拆管分离原则是指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管理人和拆迁人必须非同一主体。91年的拆迁办法没有明确这条规定,在我市拆迁实际工作中出现过拆迁人和管理人合二为一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不公,损害了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容易滋生腐败,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和上位法的要求,《办法》将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拆迁人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明确下来。(5)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一般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允许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由协商选择;但由于深圳情况特殊,是在人口极度稠密、可用剩余土地极少的狭小空间中,进行大规模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不可能拿出土地或房屋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同时由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繁荣,市政工程补偿资金相对充裕等因素,所以,《办法》确定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货币和安置补助费用,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使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能够在同档次地段购买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和条件的住宅房屋。五、《办法》有哪些特色?答:《办法》体现了有如下特色:(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遵循并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拆迁工作指示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提高拆迁成本的原则和思路出发,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拆迁管理体制和补偿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2)突出保障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引导和推动其他社会拆迁。《办法》主要就市政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进行管理,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的法律地位,保证政府公共项目的顺利推进,以期通过市政工程的项目拆迁为其它社会拆迁做出示范和参照,带动其它社会拆迁进入规范化的轨道。(3)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扩大了补偿范围。本《办法》根据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发展状况对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进行调整,整体上提高了拆迁成本,切实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建立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市场价格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及标准,突破了原有补偿安置思路,保障住宅被拆迁人的居住权,使其能够得到不低于原居住条件的货币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4)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模式。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将补偿标准明确化、系统化,提高了补偿的透明度。(5)进行系统立法。以拆迁管理为核心,将评估管理、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行政裁决等有机结合在一起,防止分散立法带来的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有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六、《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城市建设、市民工作和生活有哪些影响?答:从总体上看,《办法》对于城市建设和市民工作生活将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它将使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房屋拆迁工作更加规范,有利于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社会;其次,有利于推动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城市建设进程,对于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国际化的大都市有积极意义;第三,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缩短拆迁工作流程,提高拆迁效率,减少对市民工作和日常生活造成的相关负面影响。七、《办法》对政府部门的规范和要求是什么?答:《办法》的出台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科学运作,促进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首先,强调规划优先,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拆迁,依法拆迁,禁止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行为,禁止任意扩大拆迁规模;其次,要求政府按计划、有针对性的拆迁,严格按计划办事;第三,政府各部门应严格遵循拆迁审批程序;第四,要求主管部门定位准确,严格实行拆管分离制度,并着重发挥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各个政府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八、什么是拆迁人?它的职责是什么?其权利、义务是什么?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项目中,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也可以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一)拆迁人的职责是: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2、落实补偿安置资金;3、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总体计划,制定并实施具体拆迁方案;4、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组织实施拆迁;5、负责项目拆迁的宣传、发动、解释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及相关通知,并负责通知到被拆迁人;6、组织实施房屋、土地、有关建(构)筑物、附着物,市政管线拆改等查勘、测绘、评估工作;7、负责补偿安置谈判,签订和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8、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房屋及有关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拆除。(二)拆迁人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拆迁人享有的权利:(1)在法律规定和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相关拆迁项目并获得相应拆迁款项;(2)依据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3)拆迁人可以依法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拆迁单位代为拆迁;(4)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拆迁计划的,拆迁人可以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前期核查申请;市主管部门同意的,拆迁人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及租赁等状况;(5)在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有特殊需要时,拆迁人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非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进行被拆迁房屋的查勘和测绘工作;(6)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手续,暂停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暂停办理房屋的租赁手续;(7)有权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等事项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8)对于拆迁中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方式和价格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于拆迁裁决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9)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政府强制拆迁;(10)对于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1)对于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约定,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12)其他拆迁权利。2、拆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依照法律和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实施拆迁;服从和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依约履行;自觉履行各项有效法律文书;环境保护义务等等。具体有以下各项:(1)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2)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拆迁书面申请,及证明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协商记录等相关资料;(3)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在拆迁过程中,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制定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拆迁期限内就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将该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5)依法对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对于需要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6)自觉履行主管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本文标题: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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