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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万和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2月) XXXX-03-01
1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3(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收购或其他重大交易等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税务师、银行等;(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消息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编制、传递、审核、报告、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事务部。4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和保密条款。第十三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5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2月27日附件: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单位(公章)所属部门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内容6制表人: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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