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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新区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第七条本局和下属各单位应当安排资金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保证设施、设备本质安全。第八条单位职工和学校学生有依法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工作义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且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2管理职责的情况。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第十二条安全工作是本局对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三条本局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本局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是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政府对安全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安全工作办公室”或“局安全办”)是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局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局安全办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安全工作中的缺陷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机关处室根据本业务条线的工作特点,提出安3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基层单位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机关处室每年召开一次条线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并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两次以上检查。机关处室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管理的干部。第十七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处室及局下属机构对下列安全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局办公室对重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下达以及局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负责;(二)教育处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安全负监管责任;(三)教育署对下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负监管责任,每年召开一次校园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并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干部;(四)卫生处对医院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负监管责任;(五)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对下属一级医院的安全负监管责任,每年召开一次院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并确定一名负责安全管理的干部;(六)体育处对体育场馆及其它体育机构的安全负监管责任;(七)综合计划财务处对局资金安全和年度重要安全项目计划实施负责;(八)组织人事处对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上岗安全业务培训负责;4(九)教育发展研究院对学生安全教育负监管责任;(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负监管责任;(十一)后勤社会化办公室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学校幼儿园门卫治安管理负监管责任;(十二)资产管理中心对校办企业、出租场所和闲置场所的安全负监管责任;对新竣工的公建配套学校建筑设施的安全负监管责任。(十三)工程管理中心对建筑工地安全负监管责任,对新竣工的建筑设施安全和新配置的设备安全负监管责任;(十四)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安全由主办方负责。第十八条本局建立社会发展局和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局系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第十九条局安全员工作网络是局系统安全干部队伍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安全员工作网络由局安全办负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业务工作。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由本人任组长的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党政工领导,安全、保卫、后勤等管理干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二)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5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二级以上医院和大型体育场馆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五)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首先满足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管理的资金需要,保证安全项目的有效实施;(六)准确填写本单位安全工作台帐,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根据季节和节假,安排好防汛、防台、防暑、防冻、防病、防火、防盗、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涉水安全、建筑安全、设备安全、治安保卫等各类安全工作;(八)及时、如实地向局安全办报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九)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年度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情况;(十)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严重失职的职工给予处罚;(十一)与当地公安消防、街镇等相关部门建立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单位和周边环境安全。第三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社会发展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社会发展局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提要》,指导本局系统突发6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健全应急制度,完善应急机制,每年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前期处置。第二十四条单位职工应当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服从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监、食监等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认定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7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二楼以上窗户安装铁栅栏(有特殊需要的房间除外);(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和集体宿舍有人休息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四)生产、经营、仓储和食宿(明火烧煮)同处一室。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一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众密集场所在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申报,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开业。第五章电气燃气管理第三十二条单位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8质量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第三十四条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第三十五条电气设施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器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第三十六条对于超出使用年限,安全性能已丧失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第三十八条不得任意拖拉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9第三十九条氧气瓶、液化气钢瓶库房,应当坚固、锁门、下部通风、屋顶用轻质材料,并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第四十条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第六章治安管理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各项措施。第四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疗单位、体育场馆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政府有关标准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第四十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二)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三)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第四十五条学校、幼儿园门卫应当由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持证上岗。学校、幼儿园应当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政府有关部门车辆除外),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带入校园。10第四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应安装坚固、防撞、防撬安全门(栅栏门),高度应与围墙相匹配;围墙应不易攀爬、翻越,高度符合有关标准。按标准安装校园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和学生(儿童)宿舍楼出入口按标准安装电视监控设施。第七章危险物品管理第四十七条单位储存、使用、回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无证购买剧毒品,不得随意销毁、处理剧毒品。单位若需购买剧毒品必须到政府指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送货;若需处置废弃剧毒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理。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确保通风、防火、防热、防爆、防静电、防雷击、防水、防止性能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放一起。存放危险物品库房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存放剧毒品的库房必须设立警示标志,落实“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柜,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第五十条装载危险物品(包括液化气瓶、氧气瓶)的车辆,应当有准运证。11第五十一条剧毒品、易爆物品应当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第五十二条剧毒品的使用应严格按需要限量发放;使用后如有剩余,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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