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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姓名:程旻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知识产权法指导教师:王凌红20061028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作者:程旻勣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康添雄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研究2006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美国专利法上一套独特的权利保护制度,源起于1871年的司法判例,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为专利权的保护寻求最大化,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为专利权人设置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保护制度,在实体法的意义上拓展了传统理论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程序法的意义大大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的诉讼成本。目前国内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并不多,尤其是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和阐释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论著较为少见。由于我国所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界对该问题做出反应的并不多;但随着相关的案例的出现,司法实务界对此已经有了相当的研究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为增加专利间接侵权规定做出努力,但以失败告终。随着美国经济技术、跨国贸易的发展和强大专利技术的辐射作用,这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渐渐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成为当今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中颇为成熟的法律运作机制。本文试以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历史的追溯为明线,探求间接侵权制度的详细构建;以英美法系传统的控诉与抗辩庭审模成为暗线,并根据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特色,辅以详尽的判例和立法资料,着重墨于间接侵权的判定与抗辩,并论及间接侵权责任所特有的救济方式;从哲学角度审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法律价值,构建完整的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框架;最终提炼该制度的合理性成份,以作为我国立法之启示。本文共计五万四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全文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概述。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行为本身并未全面覆盖专利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但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特点和经济科技的发展规律,间接侵权更为侵权人乐于采用,逐渐成为美国专利侵权的一种常态形式。第二部分通过大量的判例并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追溯了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发达史。美国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源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也最大,有关的论证也最深入,当然其发展史也最为曲折,可谓跌宕起伏、波澜壮阔。本部分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史为线索依次展开,对每个阶段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分析法院做出这种判决的观点和理由,以此探寻美国法院和立法者在这一阶段,是如何协调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萌芽时期。第二阶段是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博弈阶段。第三阶段是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逐渐步入成文法化阶段。第三部分是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判定要件的分析,通过大量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提炼了专利间接侵权的三个判定要件:(1)客观要件: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即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否应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这一要件决定了间接侵权制度适用的难易程度和价值;(2)客体要件:与专利实质性特征有关的非专利产品,重点在于界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保护对象即非专利产品的范围;(3)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诱导、帮助的主观故意。第四部分是对专利间接侵权抗辩的论述。在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判定要件的基础上,本部分通过间接侵权的构成提出了抗辩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专利权滥用之抗辩;另一种是专利默示许可的抗辩。其中对默示许可抗辩进行深入的分析,从抗辩的整个思路的梳理和默示许可判断,到与之相关的权利用尽原则,都辅以相关的美国判例进行阐释,以求得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在理论和司法上的真实再现。该部分与第三部分互为呼应,构成美国专利间接侵权控诉与抗辩的制度框架。第五部分对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间接侵权制度最后的落脚点在于专利权人所寻求的救济:没有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没有完善的救济模式,间接侵权制度也算不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完善的保护。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专利制度上130多年的发展历史,成就了完备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救济结构,包括(1)禁令;(2)损害赔偿;(3)律师费用。本部分对此作了简要的阐释,以期获得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完整的理解。第六部分是从哲学批判角度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法律价值的分析,该制度的法律价值最终体现为一种法的经济性。从洛克劳动理论到激励机制说批判,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利益衡平的态度,为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寻求法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根据和现实依据。最后一部分即第七部分提出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在现阶段的中国,该制度所带来的启示远远不只在于立法方面,司法实践也是亟需外国先进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作为判案的相关法理依据。但从整体上讲,我国专利立法方面对这种需求更为紧迫。司法界对已经出现的专利间接侵权案例的态度不一、法律适用的混乱,一方面源于法官理解的不同,另一方面,也是最具根源性的一面,是因为立法的缺位。本部分以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切入点,从比较法的角度着力分析了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对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并提出这种法律移植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条件为基础。最后,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论及了嫁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上的理论难点。本部分也体现了本文的意旨所在,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期刊论文陈武.胡杰.ChenWu.HuJie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初论-知识产权2006,16(1)间接侵权制度在侵权行为体系中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构应以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为重心,明确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以间接侵权责任为归属,并注重其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领域的示范作用.3.学位论文李园夏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2007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于美国,其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为专利权的保护寻求最大化,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为专利权人设置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保护制度,在实体法的意义上扩展了传统理论中专利权的保护,在程序法的意义大大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的诉讼成本。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自改革开放之初开始,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方面,我国几乎还处于空白。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只限于直接侵权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用立法的形式规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共识。本文主要就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自身的独特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望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帮助。第一部分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概述。第一节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其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专利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共同侵权来处理间接侵权行为予以了反驳,指出二者的区别。第二节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做了一个简要的回顾,因为最早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国家是美国,同时美国的该制度发展也最为完善,所以本节主要就美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做了一个介绍。第二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第一节就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时应当以“从属说为原则,独立说为例外”的原则来处理二者的关系。第二节是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要件的分析,通过大量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提炼了专利间接侵权的三个判定要件:(1)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时的客观行为。(2)客体要件:与专利实质性特征有关的非专利产品,重点在于如何界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保护对象即非专利产品的范围。(3)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诱导、帮助的主观故意。第三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在专利间接侵权诉讼中,被告为了摆脱侵权责任,总是要竭尽全力进行抗辩。虽然抗辩事由繁多,但是抗辩的思路大抵有二:思路一,证明自己的行为不符合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说非故意行为抗辩、无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等等:思路二,揭示专利权人的诸多不当行为,比如说滥用专利权抗辩、默认许可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等等。本部分仅对滥用专利权抗辩和默认许可抗辩在专利间接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第四部分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进行了分析。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的。由于间接侵权是直接侵权的延伸,因此许多间接侵权救济方式都来源于直接侵权的救济。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就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论述。停止侵害是指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第二节主要就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论述。分别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行为人主观状态对间接侵权赔偿责任的影响、专利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节就专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关系上建议我国应当采取“从属说为原则、独立说为例外”的立法原则。第二节就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进行了论述,建议我国应当将间接侵权行为限定为销售、提供某种“产品”或者“物品”的行为,一般并不应包括除此之外的教唆、帮助行为。第三节就间接侵权行为客体与专利技术的关联进行了论述,建议我国应采美国的做法,即将专利间接侵权客体限定在“没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4.学位论文苏剑飞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2008专利间接侵权是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近几年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首先产生于1871年美国的华乐斯诉荷姆一案。美国国会在1952年修订专利法时,对该制度做了明确的成文性规定。同时,欧盟、日本、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专利法中都对专利间接侵权作了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同样,该制度对我国来说也并不陌生,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不仅屡见不鲜,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法院基本把专利间接侵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保护,从而极大地挫伤了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正文分为四章,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理论到实践再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分析,最后则是对民事救济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主要是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笔者从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建设现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出发,指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实践中运用共同侵权来处理涉及专利间接案件的不足与缺陷,为下文提出专利间接侵权具有独立性的理论做了铺垫。第二章笔者采用比较研究法、实证法及归纳分析法综合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对这些国家的研究中,笔者通过判例对这些国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对比、总结,以此为构建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提供借鉴。第三章,笔者通过以上论述,首先阐明了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判定标准,提出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表现形式,进而提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笔者对专利间接侵权在诉讼模式以
本文标题: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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