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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业务的发展,规范中介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在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仅包括保险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兼业),不包含个人代理业务。经纪业务是指通过与保险经纪公司签属合作协议而获得的业务;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专业或兼业)代理合同而获得的业务。第三条中介业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两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管理指导思想是:1、利用社会资源,拓展业务渠道,提升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和品质,树立良好的公司品牌和组织形象。2、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形成良性竞争,通过及时的过程监控和指标考核,优胜劣汰。3、维护正常中介经营利润,杜绝道德风险。4、明确授权范围和额度,明晰奖惩标准。第四条与我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保险监管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的公司或单位。第二章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我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体制。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总”对“总”合作关系的管理;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支公司应设专门岗位负责本机构中介业务管理的沟通协调工2作。第六条总公司营销管理部作为全系统中介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和发展策略的制定;(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考核、激励体系,并督促机构执行;(三)负责总对总中介渠道的开拓;(四)负责帮助和指导机构发展中介业务;(五)负责全系统中介管理人员的管理;(六)保险监管政策、法规的研究;(七)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和市场发展潜力分析。(八)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分公司营销管理部主要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中介业务的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等相关各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及总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开拓方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机构中介业务拓展和发展策略,并负责落实和监督执行;(二)负责总公司签订的“总对总”合作协议在当地的推广落实和衔接工作;(三)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经纪业务渠道的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四)负责当地专业代理机构市场业务的拓展及对所属专业代理机构的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对行业性代理如银行等渠道业务的拓展、协议签署、维护和管理;(六)负责本机构中介业务发展潜力分析及中介业务拓展策略研究,建立本机构中介业务业绩考核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考评;(七)负责制定中介机构分级管理和分级回访制度;(八)授权三级营业机构拓展、维护中小型兼业代理业务,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级营销机构的中介业务操作和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九)负责本机构拟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甄选和拟合作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十)负责本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档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3第八条三级营业机构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可对中小型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的资信调查;(二)负责所合作中介业务台帐的建立;(三)负责所合作中介业务基础数据的采集;(四)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应收保费、续保业务的跟踪;(五)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六)负责总、分公司中介业务政策在基层的宣导和执行。第三章中介业务关系与协议管理第九条公司寻求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第十条经纪公司业务关系管理1、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甄选经纪公司,洽谈并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来自经纪公司总部的业务,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的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划归分公司服务和维护。2、分公司可在其经营区域内,以分公司名义,与营业机构所在地在该区域内的经纪公司签属合作协议,自行拓展经纪业务。3、三级营业机构有经纪业务渠道时,可通过分公司与其建立业务关系,三级营业机构可参与关系维护工作。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业务关系管理(一)兼业代理机构1、拟与其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时符合以下公司要求:(1)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目标客户,有良好的资信和业绩;(2)接受我公司的两核政策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2、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要求各级机构对辖区内主要兼业代理机构的客户资源、资信情况、业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分析并说明选择目标兼业代理机构的原因;43、对于符合公司要求,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而暂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其客户资源、资信状况和业绩情况后,可以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为其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4、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制定申报和审批兼业代理关系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二)专业代理机构1、拟与其建立保险专业代理关系的专业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符合以下公司要求:(1)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目标客户,有良好的资信和业绩;(2)接受我公司的两核政策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2、内部申报审批流程(1)代理关系建立前,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对辖区内主要专业代理机构的客户资源、资信状况、业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2)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对目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意见;涉及核保、核赔业务政策的,应提交两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3)对审批通过可以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专业代理机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与其建立代理关系。三级营业机构可通过分公司与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参与关系维护工作,其业绩划分由分公司自行统筹。第十二条经纪协议/合同的管理与经纪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若对标准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总”对“总”经纪协议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经纪公司基本信息资料,并建立档案。分公司名义签署的经纪协议/合同的录入、建档等工作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其档案管理要求参照代理协议/合同档案管理要求。第十三条代理协议的管理(一)协议/合同签署5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合同,原则上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若对标准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兼业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统一发放《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二)协议/合同的录入管理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指定专人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资料和协议/合同,在该协议/合同项下录入代理险种、手续费比例、协议/合同期限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构代理机构资料及代理协议的管理。(三)代理事项的变更和修改保险代理机构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代理险种等发生变更而与保监会批复的业务范围等不一致时,应及时在业务系统内进行变更录入:1、专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按照其变更后的书面函件进行修改,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补充协议管理同协议管理一致;2、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协助兼业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保监会要求统一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事宜。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补充协议管理同协议管理一致。第十四条中介业务协议/合同的编码管理中介业务协议/合同的编码在业务系统录入协议/合同信息后自动生成,各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编码规则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统一制定,发放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中介业务关系的撤销或终止(一)对于提前终止或撤销保险代理关系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及时就终止保险代理关系等相关事由,向相关机构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保险代理关系已终止,以免纠纷;(二)保险代理关系撤销或终止,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从保险代理关系撤消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收回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书和单证,结算保费、手续费。(三)《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协助代理机构6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换证事宜,经核准后,应与代理机构重新签订《保险代理业务合同》。(四)对于违反《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或违反公司对代理机构管理要求的所属代理机构、发生恶意违规经营行为的代理机构,应立即与其终止代理关系,并上报保监局。第十六条中介业务档案管理(一)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须为每个中介机构建立档案,定期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和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为5年。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保险经纪/代理协议/合同登记簿;2、建立建全中介机构档案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相关证件,其中兼业代理机构应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3、历年所签合作协议/合同4、代理人员培训记录、培训成绩;5、中介机构与我公司合作业务的历年保费收入及赔付情况统计(业务报表);6、本公司对中介机构考核和检查情况记录;7、所出现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载;第十七条与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务合作关系时,可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结算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可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信和代理业务规模确定。第四章中介业务日常管理第十八条中介业务单证管理(一)各级机构对中介业务单证管理应根据保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我公司《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确定中介业务单证管理责任人,保险单证管理同财务单证管理要求相一致,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销号、交接等登记制度,保证保险单证不遗失。(二)各级机构原则上不得授权或擅自把保险单证放在中介机构处由其出单,确因业务需要,分公司应书面报告总公司营销管理部批准后,签属特别授权7协议,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备案后方可设置远程出单系统。(三)分公司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指定专人进行单证交接及保费结算等业务操作,如授权人员有所变动,应要求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和相关人员。分公司相关结算人员不得与非授权人员进行上述业务操作。(四)分公司负责结算的内勤人员应严格按照单证管理的要求做好交接登记和核销工作,保证单证使用的安全性。第十九条中介业务财务管理对中介业务的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保费管理(中介机构代收保费)1、中介业务的保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合同关于结算的规定进行;2、对交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保证金额度时须立即结清;对未交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合同约定额度时须立即结清,否则分公司应暂停其出单资格,待结清后视情况恢复出单资格;3、分公司与中介机构进行保费结算时,应做好交接登记和档案保存工作。交接登记应填写清楚、签章齐全,以备日后查验。4、对中介机构恶意拖欠保费、侵吞保费的,必须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对拖欠的保费进行催收,对恶意行为必须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中介业务手续费(代理费、经纪费)管理1、中介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各分公司应实行统一备案、集中审批管理,财务部门应留存中介业务合作协议副本一份,并据此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对于不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要求的,不得支付;2、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帐簿,建立台帐;3、必须按照财政部和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中介业务手续费标准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直接以手续费或保险赔款等扣减或冲抵保险费,不得轧差入帐。4、中介业务在保险期限内,因客户原因而发生退保的,且在客户退保前已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的,中介机构应退还未
本文标题: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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