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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共青团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2012年5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指导、管理机构及职责……………………………………………3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注销……………………………………4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成员………………………………………6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督导管理………………………………………………9第六章学生社团的考评……………………………………………………10第七章附则…………………………………………………………………11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册流程》……………………………13附件2.《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14附件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听证会制度》…………………………18附件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分类标准》……………………………21附件5.《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22附件6.《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评价细则》………………30附件7.《关于学生社团财务及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38附件8.《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41附件9.《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43附件10.《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督导评价表》……………………44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保障和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东北师范大学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我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红烛志愿者协会、班级委员会及校团委直属机构等不属于本条例所述社团。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校规校纪,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生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四条学生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研创新、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公益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大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第二章指导、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第六条校团委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由校团委社团指导部负责。第七条学校成立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校社联由校团委社团指导部领导和管理,属于校团委直属机构,是学生社团管理的执行机构。第八条校内职能部门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但需在校团委进行注册,并遵守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统一规范,接受校团委的领导。第九条校社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构成。主要职责是:1.协助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2.协助校团委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学生团体活动;43.对外代表东北师范大学全体学生社团;4.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5.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工作的监督及其业务能力的培训;6.负责全校在册学生社团间的交流与协调;7.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注册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8.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9.其他按照上级组织安排应履行的职责。第十条各学院团委下设社团指导部。主要职责是:1.掌握学院学生参与社团情况,做好统计工作;2.联络和配合校社联开展工作;3.为在本学院内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4.对社团成员均为或多数为本院学生的社团进行引导和管理;5.其他按照上级组织安排应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双导师指导制。1.我校学生社团原则上需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其中一名指导教师为学生工作干部,另一名指导教师为专业教师。2.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是对所指导学生社团的建设和活动开展给予指导和帮助。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人身安全等负有相应的责任。3.学生社团可根据学生社团类别以及活动需要在校外聘请学术造诣较深或在相关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学生社团业务指导老师。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注销第十二条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第十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5名以上学生作为主要负责人自愿联合发起;2.有不少于30名成员作为发起会员;53.配备了符合双导师制原则的指导教师;4.具有社团章程;5.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1.与我校已登记在册的同一校区的学生社团同一名称或同一性质的;2.“同乡会”或“同民族会”等性质的;3.发起人受到校纪或其他处分且没有取消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听证会通过后一个月考察期届满,参加学生社团体的人数少于30人且没有按照计划开展活动的;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社团,如宗教类学生社团、“气功类”学生社团。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并向校社联提供以下文件: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2.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3.准成立后一个月考察期内的活动计划;4.校社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章程应至少包括下列事项:1.学生社团的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其中全称中必须包含“东北师范大学”字样;不得与现有学生组织名称发生雷同以致混淆;不得使用有歧义的组织名称);2.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主要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6.章程的修改程序;7.学生社团的财务制度;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6第十七条校社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并召开学生社团注册成立听证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第十八条经校社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准学生社团,自校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在校社联相关人员监督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报校社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第十九条待成立学生社团自校社联批准为准学生社团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考察期,在此期间需通过校社联开展的考察工作。考察期结束,需向校社联注册中心提交相关汇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正式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向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并重新提交注册登记表。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申请注销,须经校社联注册中心初步审查,并报校团委批准,由校社联注册中心注销。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校社联注册中心直接予以注销:1.会员不足30人的(以实际参与社团活动人数为准);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3.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的;第二十四条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原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校社联负责处置。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成员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校社联同意。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内部的管理机构由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该学生社团负责。7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服从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2.定期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3.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4.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活动计划;5.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6.根据团体章程进行社团财物管理。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定期召开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以下权力:1.在校社联的监督下选举学生社团负责人;2.审议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表决;4.提议修改学生社团章程;5.监督学生社团财物管理状况;6.商议学生社团的重大活动。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报备及公示制度等工作制度;2.按相关规定进行学期注册和报送年检工作报告。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经校社联初审后,送校团委备案;3.变更主要负责人时,先报校社联对拟任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然后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在校社联监督下产生,最后报校团委备案;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内部财务工作,并接受全体成员和校社联的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1.成为该学生社团成员半年以上,并参加该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活动(新成立的学生团体除外);2.熟悉了解学生社团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或专业才能;3.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81.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2.在校期间曾受到违纪处分者;3.曾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但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者;4.上一学期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者;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1.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2.维护所在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权益;3.领导社团的建设并对社团活动的开展负有直接领导责任;4.对所在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5.促进学生社团的交流,致力于社团的品牌形象树立。第三十四条校社联将在每年9月份统一组织各学生社团开展纳新活动,其余时间禁止各学生社团私自纳新。如遇需要纳新的情况,须报校社联批准;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纳新活动要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并告知欲加入学生社团的成员关于社团的基本情况,在其认同社团章程并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方可准入。第三十六条我校学生社团统一实行会员制。各学生社团可向会员征收会费,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其他时间各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会费,如开展专项活动需要成员缴纳会费的,需征得会员同意并报校社联备案。第三十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其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是:1.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2.对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3.在学生社团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内部职务;5.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6.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成员的义务是:91.遵守学生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2.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3.执行学生社团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4.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5.学生社团规定并在入会时经会员认可的合理义务款项。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督导管理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申报表后送由指导教师审批并填写指导意见;之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社联督导管理中心递交《申报表》并对拟开展活动基本情况予以说明;校社联督导管理中心将在收到《申报表》2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活动进行审批,报送校团委备案,及时回复学生社团负责人活动批示结果并沟通协调学院社团指导部,为在学院内开展的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较大社团的分会或分社可以独立申请开展活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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