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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0-08-31发布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第二章科研机构第三条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校级科研机构;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4.跨学科科研机构。第三章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第四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第五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第六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第七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第八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第九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经费代号单列。基地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3第十条学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评估期内获国家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要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强化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群体;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第四章校级科研机构第十一条校级科研机构设置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2.应用研究及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第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所(中心)。第十三条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43.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4.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5.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第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2.科技处基地科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科技处处务会讨论。3.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第十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3.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5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第十六条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第十七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6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第十八条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跨学科研究机构第十九条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第二十条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院(中心)。第二十一条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第二十二条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7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第二十三条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第二十四条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第二十五条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第六章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8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二十七条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第二十八条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XXX联合研究中心。第二十九条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第三十条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2.合作期限3-5年;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一条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9报送科技处备案。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东南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第三十二条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10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学校和科
本文标题: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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