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目录1、总则………………………………………………………………………..…………….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3、居住用地……………………………………………………………………………....154、公共设施………………………………………………………………………….…....225、工业用地…………………………………………………………………………...…..326、仓储用地……………………………………………………………………………….367、城市绿地……………………………………………………………….….…………...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5615、山体保护…………………………………………………………………….………..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5816、交通设施……………………………………………………………………….…......5917、给水工程………………………………………………………….…………….……..6118、排水工程………………………………………………………………..…………….6419、电力工程……………………………………………………………….…………..…6720、通信工程………………………………………………………………………….…..7221、燃气工程………………………………………………………………………....…...7522、管线综合………………………………………………………………….………..…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7923、环境卫生…………………………………………………………………………...…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88第六部分附则……………………………..…………………………………..……....…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8928、名词解释说明………………………………………………………………….…..…89附件名词解释……………………………………………………….………...……9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3-1、总则1.0.1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2)惠州市提出了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3)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4)城市市区面积的扩大和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尽快整合“一市二城三片”的布局结构;(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广东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需要与之保持一致。本《标准与准则》修订工作,应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1.0.2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惠州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特点,强调可行性、可操作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国内外同等规模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本《标准与准则》在法规系列上讲,属地方性技术规定。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4-编制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1.0.3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依据。为了促进市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只在少数条款内容中针对市区不同功能区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惠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1.0.4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2)适应惠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3)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惠州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4)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93版《惠标》中,针对惠州当时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状况,未有制定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该类标准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一些大企业、大项目的入住,惠州城市建设用地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用地类型需要适当调整和细化,本《标准与准则》遵循适应惠州市区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惠州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5-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惠州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惠州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2.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3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10大类用地的标准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保留了原10大类用地分类标准,另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政府社团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C类)的“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基础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加以区分。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2.1.4由于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2.1.5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基础上,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
本文标题:印刷业的可持续发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8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