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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主题:人类意志之间的关系──共同体联系和社会联系,语言学的考察①人类意志基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任何关系都是互动的关系,因为当一方是积极的或施予的时候,另一方就是被动的或接受的。这些行动有一个共性,即倾向于对另一个意志和生命要么守护、要么破坏;也就是说,要么是肯定性的,要么是否定性的。在本研究中,我们只考虑相互肯定的关系。任何这种关系都体现了多元中的统一,或统一中的多元。其中包括帮助、宽慰、服务,它们在一方与另一方之间来回传递,被视为各自意志与力量的表现。在肯定性关系上形成的群体可称之为联合体(association),它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都被想象成一种作为单位整体而行动的存在物。至于关系本身以及所形成的联合体,或者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活──这是共同体联系.....的本质特征;或者是想象的和机械的结构──这是社会联系....的概念。我们选用这两个名称,是以德语习语中的同义词来表示的。然而直到今天,在科学用语中,它们仍常常被混淆,被毫无区别地随意使用。为此,先需要作一番介绍,解释一下两个概念之间固有的区别所*原文选自CommunityandSociety(GemeinschaftundGesellschaft,trans.andintroducedbyCharlesP.Loomis(EastLansing,Mich.:MichiganStateUniversityPress,1957)pp33-40,42-44,46-48,64-69,75-78①翻译中所遇到的一个困难就是如何找出一组成对的术语来翻译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本文采取了在原术语后加括号的方法。而当它们是在理想类型意义上被使用时,译文直接引用不作翻译。——英译注在中译时译者同样遇到了英译者所遇到难题。而且长期以来这两个德语术语以及稍后的英译术语就有各种不同的翻译,常见的包括社区与社会、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联系与社会联系、共同体与利益社会、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等。我们在这篇译文中采取的变通方法是:凡英译本中加了括号的都译为共同体联系2在。我们发现,凡是亲密性的、私人性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都被理解为共同体联系的生活。而社会联系是公共性的──即世界本身。在家庭的共同体联系中,人们从一出生就与之休戚与共、祸福相连。而一个人涉足社会联系,却象到了陌生的国度。人们提醒年轻人抵制坏的社会联系,但若说坏的共同体联系就背离了该词的原义。律师或许鉴于社会联合体的法律概念而提出本国社会的说法,但是本土社区或家庭生活却对人类灵魂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力,这每一个人都分享到、感受到。同样地,所有新婚夫妇都意识到他或她的婚姻是一种完全的“生活共同体”。而“生活社会”原本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保持和享有与他人的社会联系,而非他的共同体联系。一个人可以成为宗教共同体的一分子;而宗教的社会联系(社团,或会所)就同别的由特定目的形成的群体一样,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团体或表征为一种理论的概念要素,从外部看有其存在的位置,而与宗教共同体毫无关系。我们有语言共同体、风俗共同体、道德共同体、或信念共同体;与之相反,社会联系存在于商业的、旅行的、或科学的领域。就如非常重要的商业上的社会联系(协会或公司),即使生意伙伴可能彼此熟识而存在共同体联系,但人们恐怕还是难以接受商业共同体的说法。而象“股份合资共同体”的说法会让人反感。但另一方面,对农田、森林、草原的拥有权可以形成共同体联系。夫妻的财产的共同体则不能称作财产的社会关系。如此,这两者间的差别便甚为明显。和社会联系;直接引用的都译为共同体和利益社会;只在个别地方依据文意略有调整。——译注3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有一个包括了全部人类的共同体,就象教会所希望的那样。而人类的社会联系仅仅说明彼此独立的个人的并存关系而已。近来,“社会”发展成为与国家不同而且对立的概念,本文也将这样使用这个概念;但若要充分地解释“社会”概念,就只有从它与“共同体”相对立的意义出发才可能做到。共同体是古旧的;社会是新近的;无论是作为名称还是现象都是如此。一位教授政治科学的作者已经意识到这点,他的讨论未深入到这门科学的基础,不然就涵盖了政治科学的所有方面。布伦谢利(Bluntschli)写到:“在社会和政治的意义上,社会联系的整个概念的天然基础尽在于第三等级的习俗、道德和理想之中。它并不是人民大众的概念,而是第三等级的概念。……第三等级的‘社会’已经成为舆论的源头与表现。……无论哪里,只要城市文化欣欣向荣,‘社会’就是绝对必要的组织器官;而乡下人对此是懵懂无知的。”但在另一方面,所有对乡村生活的颂扬也表明,人们之间的共同体联系在乡村更强大、更有生命力,这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持久的和真正的方式。与“共同体”相反,社会联系却是短暂的、肤浅的。因而,共同体联系应理解为活的机体,社会联系则是机械的聚集体,是人为的产物。“共同体”理论萌芽或发生的形式共同体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意志的完美的统一,并将它视为一种原始的或自然的状态,尽管意志实际是分离的,此原始的和自然的状4态仍被维系着。由不同境况下人们之间关系的本质所决定,这种自然状态因而存在多种形式。其共同的根本点在于出生后生命成长的一致性,以及这样的一个事实:人类意志,就他们的任何一个都联系着特定的肉体而言,必然会通过父母承嗣和性的关系或别的必然性联系而彼此联系的。这种紧密的相互联系,作为直接的相互肯定有三种强烈的表现形式。即:1)母亲和她孩子之间的关系;2)在自然意义或一般生物学意义上的夫妻关系;3)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至少在是那些彼此知道对方是同一母亲后代的人们之间的那种关系。如果在个人的种种亲密关系中可以设想共同体联系的萌芽或倾向或力量会深植于个人意志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就是上述三种关系,共同体联系在它们中最强有力也最可能得到发展。但每一种关系的重要性都是独特的。(A)母子关系是最为深刻地扎根于喜爱或纯粹本能之中。而从肉体联系转化为精神纽带的过程也是明显的。但是肉体联系越显著,它与出生的关系也越密切。这种关系意味母亲必得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喂养、保护及教育她的孩子,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随着这种发展,母子间关系本质逐步丧失,母子之间的分离变得越来越可能了。然而,通过母亲与孩子的日益习惯对方以及油然而生思忆对方所给予的快乐,尤其是母亲关心照顾孩子的艰辛使孩子满怀感激之情,这种分离趋势可以被抵销,或者至少被遏制。除了这些直接的相互关系,其它间接的关系包括:快乐、习惯,以及对生活环境的愉快回忆。同样包含共同记忆生活中那些亲密的、有助益的、可爱的人们,比如父亲—5—如果他与母亲一起生活,还有兄弟姐妹或叔叔阿姨。(B)性本能并不在任何时候都能使永久的共同生活成为必然。而且,在其开始时,它会导致一种既定的相互关系,即对妇女征服的片面关系。由于妇女天生比男子柔弱,妇女会被降低到仅仅是被占有或被奴役的对象。由此,男人与他妻子的关系,如果被看作独立于亲属关系以及基于其上的各种社会势力,那么支持他们的关系就只能主要通过彼此相互习惯,从而把他们的关系塑造成相互肯定的关系。除此以外,先前提到过的那些因素也会帮助增强这种纽带,这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尤其是作为共同结晶的孩子,以及共同的财产和家庭。(C)在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如同母子之间与夫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本能的以及自然形成的好感或爱慕。这确是事实,尽管夫妻关系与兄弟姐妹的关系会很相似,我们还有很多理由相信,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在一些部落里的情况也常是这样的。但是必须记住,在这些部落中,只要后代仅从其母亲一系来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称谓上和在情感上都发展为相当于表亲关系。这项惯例实际上如此普遍,以至于在表亲概念中,如同在许多其他概念中一样,其更限定的意义只到后期才发展出来。正是通过在最为重要的族群中的类似发展,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渐渐被认为是违禁的,在外婚制流行的地方,婚姻关系和氏族成员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相互排斥。因此,人们会被要求正当地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相爱,尽管这种爱所基于的是被视为人际间最“人性”的血亲关系。与上文所讨论的两种关系相比较,这种关系的知性性质也甚为明显,这是因为当本能的作用很小时,知6性记忆力创造、保持和巩固心灵间纽带的作用就成为首要的。对于某一处同一个母亲的孩子们,在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同时,兄弟姐妹也共同生活着,每一个孩子对愉快的印象和经验的缅怀必然会包含着他的兄弟姐妹及其活动。愈是如此,则这个群体将结合得愈是紧密,尤其是受到外界威胁时,将不得不在斗争和行动中保持一致团结。并且,习惯了的生活也会更轻松和更亲密。同时,在兄弟间可以期望最大可能相似的性格和一样强壮的体魄,即便在作为纯粹人性的或精神要素的智力和经验方面不难察觉他们间的种种差异。其他关系与基本关系的统一性其它许多不那么亲密的关系都与最基本的和最亲密的关系类型相关联。在父亲和孩子的关系中可以发现这些关系的完整的和完满的形式。父亲与子女通过肉体的承嗣,还联结着子女的智性存在。这一有机基础的存在使父子关系在最重要的方面近似于先前提到的母亲与子女的联系,不同之处只在于父子关系在本能部分上较为脆弱而已。由此,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结合方式极为相近,并且更容易被认为是强制性的。但是丈夫对妻子的感情,就其持续性而非强度而言是不如母亲对子女的感情的,而父爱之不同于母爱正好相反,是强度而非持续性较弱。因此,在任何考虑得到的程度里,藉心灵的性质父爱是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相似的,与后者不同的是,父子之爱受制于自然的不平等,尤其是年龄和智力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共同体内,权威观念充分体现为父权或夫权。然而,这个7意义上的权威并不意味着以主人的利益占有和使用权威;它意味着为了养育子嗣而做的教育和指导,即与孩子分享丰富的人生阅历,逐渐成长的孩子则回赠父辈的恩惠,并从而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共同关系。在此过程中,长子具有一个天生的优势──他最亲近于他的父亲,而且当他年老的父亲离去以后占据这个位置。因此,完全的父亲的权威,在他的长子一出世时就预示着要传给他。因此在父子一代代的继嗣中,不断更新的生命力得到展现。我们知道继嗣的规则并不是原初的规则。母权制度及兄弟从母规则明显是先于父权制度的。即使旁系继嗣制也是先于长子继承权的,但这种先于的地位也只建立在与上一辈的关系基础上:继承者并不是从他的兄弟身上得到权利,而是从共同的父亲那里得到权利。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意缘共同体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血缘共同体,表明人类存在的统一性,而区别于地缘共同体,后者是基于共同的居住地。一个与之区别更大的是意缘共同体(Gemeinschaftofmind),它意味着仅仅为了共同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和一致的行动。地方性共同体可视为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意缘共同体可视为精神生活的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类型相比较,最后一种类型的共同体反映了真实的人,是共同体的最高形式。第一种共同体或亲属关系共同体,展现了对人自身的共同的和分享的关系;第二种共同体则通过对土地的集体拥有而建立起来;在第三种共同体里,关系8的纽带是共同的圣地和共同崇拜的神灵。所有三种共同体类型既在空间上,也在时间上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它们既在单一的现象及其发展中彼此相关,也与一般人类文化及其历史相联系。不论何地,人类只要他们的意志是通过有机方式相互联系,而且相互肯定对方,那么我们都可以从中发现这三种共同体类型中的一种或是另一种。早先的共同体类型中可以包含后来的类型,后来的类型中则通过发展而独立于早先的类型。因此,可以把1)亲属关系、2)邻居关系和3)朋友关系视为共同体原始类型的确定的和有意义的衍生物。屋宇划定了亲属的范围,规定了亲属成员。人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分享财产和快乐;他们吃同样的食物,坐在同一张桌子边。亡灵受到供奉,虽然不可见,却仿佛仍具有力量,保护着家庭。共同的恐惧和共同的荣誉因而确保了安宁的生活与互助。然而,意志和亲情并未被房子的墙壁所限,也不为身体的接触所限;但在这种最为接近和亲密的关系中,如果亲属关系是强大
本文标题:共同体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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