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华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差假管理办法
中華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差假管理辦法58年2月訂定71年9月修正86年1月6日8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88年1月4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88年10月11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91年2月19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1年9月2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4年6月23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5年8月2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7年2月1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8年6月2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8年9月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9年2月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9年6月2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使本校教學及行政業務循序推進,增進工作效能而能免停滯計,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上課及辦公期間暫定自八時至十六時三十分,進修部暫定十四時至二十二時,如因有必要事故,在此期間離去者,須辦理臨時外出登記,一週內不得超過四小時。第三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之差假,依本辦法辦理。本校雇員比照職員工之差假辦理。第四條本校核給教職員工之差假類型與日數如下: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二、因病必須治療或修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因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療者,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以一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半年;延長病假不得扣除例假日。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本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五、女性教職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有課需補課)。六、男性教職員工之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三日(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有課需補課)。七、因父母、配偶死亡,得請喪假十五日;養父母、配偶(養)父母、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十日;(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得請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八、遭遇不測之天災人禍,本校得視實際情形准予特別假。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校核准外出處理公務者,得請公差假。經核准之公差假,得支領差旅費。(一)有關機關或他校行文本校參加各種會議,經承辦單位簽請指派人員,陳校長核准者,或由校長指派代表本校出席者。(二)代表本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種活動或比賽者。(三)本校指派參加之各項與校務發展直接有關之研習會。(四)因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經校長核准者。(五)參加國內外學術性論文或教學研討會,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六)因臨時緊急公務,需人員趕赴處理者,得由單位主管先行指派,事後補辦公差假手續。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本校核准者,得給予公假。公假不得支領差旅費。(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五)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者。(六)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者。(七)經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者。(九)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治療、休養者。十一、其他經本校專案核准之特別事假。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七日;服務滿五年者,第六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十四日。教師兼任行政業務者亦同;教師兼任行政年資以最初到職日計算。前項教職員工在不影響業務運作下,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非寒暑假之休假日數,一次(排除例假日屬接續上班時日作為認定標準)不得超過二日。當學年度內未休假日數,視為放棄。本校雇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三日。雇員晉升為編制內專任職員,繼續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同。第六條職員工休假之前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休假:一、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尚未抵銷者。二、留職停薪者。第七條教職員工之差假,應於事前提出申請,因故不克於事前提前申請者,得委請他人代為辦理,須於事後七日內上網登錄列印。第八條教職員工之差假,應由本人填具差假單,並按下列程序辦理。一、教師請假須經系主任、院長批准;涉及調課須會簽教務單位,兼導師者須會簽學務單位。二、職員工請假二日(含)之內者,由各該單位一級主管批准,二日(不含)以上者,核轉副校長核准,五日(含)以上者需會簽人事室,轉陳校長核准。三、一級主管須依行政程序經校長批准。四、一級主管及教師請公假或公差假(以下簡稱公差假),應經校長核准;職員工公差假一日(含)之內者,由單位一級主管核准,一日以上或須報領差旅費,應經校長核准。五、特別事假應經校長核准。六、差假單經核准後送達人事室掃描登錄。第九條專任教師請事假一學年未補課累計超過十節者,於學年結束時解聘或不續聘。第十條專任教師請事假一學年留校時間未補足累計超過十節者,聘約期滿時不予續聘。第十一條職員工請事假,一學年累計超過二星期者,以自動辭職(工)論。第十二條專任教師請病假超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期限者,予以改聘,或得解聘之。第十三條職員請病假,超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期限仍未病癒時,得取具醫生證明申請留職停薪,留職滿四個月仍不能返校工作,以自動辭職論。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比照本條辦理。第十四條工友請病假,超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期限者,得以事假抵補,如事病假超過期限者,以自動辭工論。第十五條教職員工之差假,逾核准期限而仍須續假者,應依本辦法申請續假。第十六條教師請特別事假,經本校許可請人代課者,一學期以四週為限。超過規定期限者,學期或學年結束時,得解聘或不續聘。第十七條教職員工請假期間跨越學年度者,其假期應分別列入各該學年度。第十八條教師差假期間,其課程、職務及薪給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教師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應於銷假後一週內,將所缺授課程或實習課程,請教務處另訂時間補授。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教師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本校支付。二、病假:教師請病假在六星期以內者(係連續請假並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書),所遺課程由請假人自行請代理人,或由本校請人代理。本校除照常支請假人薪金外,另津貼代理人薪金。教師請假六星期以上者,應辦理留職停薪。三、婚喪假:教師請婚喪假者,其課程或工作得由請假人員自行覓人代理,本校除照常支請假人薪金外,另津貼代理人一週之基本鐘點費(不含超授鐘點費)。四、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教師分娩前產前假之缺授課,應自行補課。教師請分娩假或流產假時,所遺課程由請假人自行覓人代理,或由本校請人代理,其代理人薪金由本校津貼之,逾期由教師自行負擔。五、特別事假:教師請假時,所遺課程由請假人自行覓人代理,或由本校請人代理,其代理人薪給由請假人自行負擔。六、公假:教師奉准公假,其代理鐘點費將校長特別核定者由本校津貼之,否則自行補課。第十九條教師差假期間,所覓之代理人應經校長同意。第二十條職員之差假在規定假期內,其職務應商請校長同意,委託同事代理,或由校長就現行職員指定代理人。本校得視差假期限,酌情津貼之。職員請事假在二星期以上者,代理人薪金由請假人自行負擔。工友之差假,經總務長同意,委託同事代理或陳校長雇用臨時工代理。第二十一條本校職員服常備兵役必須一定期限者,應辦理留職停薪。另由本校遴選代理人。教職員經臨時召集常備兵役者,代理人由本校津貼之。第二十二條教職員工未經核准差假擅離職守者,或差假期滿未回校銷假者,或教師差假未辦理補授課者,皆以曠職(工)論。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中华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差假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86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