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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涉嫌寻衅滋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贵院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采取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5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通过律师阅卷及会见当事人,申请人已充分了解了案情,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情节较轻,又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且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其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可能性较大,考虑到本案发生距今已有7年半的时间,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本案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因此,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七、十一款的规定,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本文标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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