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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2,6(6):26-29http://xbynaueducnISSN1004-390X;CN53-1044/SE-mail:sk@ynaueducn 收稿日期:2012-08-02 修回日期:2012-09-25 网络出版时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2011M50043)。 作者简介:杨丛瑜(1989-),男,山东青岛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学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206006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引入杨丛瑜,王 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英美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在制裁和抑制侵权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适用效果,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已将这一侵权责任形式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鉴于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和我国以盗版为代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就如何抑制我国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比较法研究,分析国外现有著作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今年三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新增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著作权侵权领域引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著作权侵权;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2012)06-0026-04TheIntroductionofPunitiveDamagesintoOurCopyrightInfringementYANGCongyu,WANGKun(CollegeofMasterofLaw,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Abstract:Punitivedamagesisakindoftortliabilityformincommonlaw,andhasuniqueeffectonsanctionsandinhibitionoftort.TheUnitedStates,BritainandCanadaandothercountrieshavepunitivedamagesforcopyrightinfringement.InviewofthecharacteristicsofcopyrightinfringementandpiracyastherepresentativeofthecopyrightinfringementinChina,thisarticlecarriesoutcomparisonstudyonhowtorestrainourcopyrightinfringementproblems,analyzestheexistingforeigncopyrightlawsonthepunitivecompensationsystemandsummarize.Combinedwiththepublished“copyrightlaw”(draft)inthenewtermsofpunitivedamagesthisyearinMarch,wediscusssomespecificproblemsintheprocessoftakingpunitivedamagesintoourcopyrightinfringement.Keywords:punitivedamages;copyrightinfringement;necessary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英美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解释为:“当被告的行为具有肆意的、恶意的或者欺诈性时,由法院判决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以期对不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或者对其他人予以警示,其目的是对可谴责的行为的惩罚和阻遏。”[1]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以及刑事责任的制裁和抑制功能,[2]因而在抑制侵权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适用效果。目前,我国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上设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审视国外已有的著作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结合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和著作权侵权的现状,我国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一、现有著作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不能“被人们所忽视、低估或者轻描淡写、一带而过”[3],创新孵化优质智力财产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亦显重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2012-11-2311:14类别之一,在对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一些国家已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一)美国美国《版权法》第504条①规定,侵犯版权的补救方法有:(1)损害赔偿和利润,即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由于版权受到侵犯所蒙受的实际损害以及版权侵犯者由于侵犯其版权所获得的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中的利润;(2)或者由版权所有者自行选择法定损害赔偿,即版权所有者可以在终局判决前的任何时候,可要求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犯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实际损害和利润。此项法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1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定。而当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侵犯版权是故意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5万美元的数额。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所有人可以选择法定赔偿额,法院针对故意侵犯版权行为可以提高赔偿额,体现出惩罚性色彩。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不仅需要侵犯著作权的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还需有更为合适和必要的情节(必要的恶意、侵犯了原告其他权益或除原告以外其他人的权益)。②(二)英国在英国的版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尤其要考虑到侵权之恶劣程度,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之利益,并可根据案件之公正性需要增加一种额外损害赔偿,体现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③在PPLv.StephenRusselReader一案④中,该案的被告于1999年就曾因未经许可,播放版权属于原告的唱片,被法院判处禁止再次实施该行为的禁止令。2004年,原告又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夜总会中播放1999年禁止令包含的唱片已经长达2年之久,之后原告曾劝说被告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播放唱片的许可,但被告拒不接受。据此,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同时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能够反映被告不法利益的惩罚性赔偿。英国高等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鉴于被告如此蓄意的、公然的侵权行为,适用具有惩罚性因素的法定额外赔偿是合理的,额外赔偿金的数量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的被告未支付的许可费用。(三)加拿大加拿大《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向被害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在确定以上数额后,法院仍然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令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对于故意、恶意侵权者,法院还可以判令加害人承担被害人的律师费、高于其正常支出的其他费用,并按照其承担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非法获利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总数向受害人支付判决前后的利息。StandardIndustriesLtdv.Rosen一案⑤中,被告不仅具有侵犯版权的行为,还违反了先前地方法院对其做出的指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SchauenburgIndustriesLtdv.Borowski一案⑥中,72第6期 杨丛瑜,等: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引入①②③④⑤⑥《美国版权法》第504条:“(a)总则: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版权侵犯者有责任赔偿:(1)版权所有者的实际损害以及(b)款所规定的版权侵犯者的任何附加利润;或(2)(c)款所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b)实际损害和利润: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赔偿其由于版权受到侵犯所蒙受的实际损害以及版权侵犯者由于侵犯其版权所获得的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中的利润……(c)法定损害赔偿:(1)除本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时候,可要求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犯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害和利润。此项法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1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定……(2)在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侵犯版权是故意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5万美元的数额。在版权侵犯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法院判定这个版权侵犯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其行动构成对版权的侵犯,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少到不少于100美元的数额……。”Bellv.ProArts,Inc.,366F.Supp.474,484-185(N.D.Ohio1973).该版权侵权案例中,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未得到支持,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只有在更为合适和必要的情形(必要的恶意、侵犯了原告其他权益或除原告以外其他人的权益)中,版权侵权案件中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者示范性赔偿。”s.97(2)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sAct1988.PPLv.StephenRussellReader[2005]EWHC416(Ch).StandardIndustriesLtdv.Rosen,[1955]4D.L.R.363(Ont.H.C.)SchauenburgIndustriesLtdv.Borowski,[1979]25OR(2d)737(HC).被告违反受托人的指令、合同义务以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表现出公然地、恶意地漠视其雇主的利益的主观状态,法院判令其承担25000加元的惩罚性赔偿。而Zamacoisv.Douville案①的主审法官,将加拿大在版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归结为:一般情况下,原告没有要求示范性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只有当被告欺骗性地或恶意地侵犯他人版权,同时被告的这种主观过错状态还在其它关联案件中体现出来,才可以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四)归纳上述三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条件也大同小异。一般认为,单纯地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附带有其它严重情节,严重情节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两种:(1)重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侵权人在法院审理的该次侵权行为之前,还曾经实施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两个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体现了侵权人恶劣的主观状态。(2)侵犯著作权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其它合法权益。一行为同时造成了多个合法权益受损,比一行为只造成一个合法权益受损,具有更强的可责性。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一)著作权侵权的特点[4]1.著作权易受侵犯由于作品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与可共享性等特点,作品一旦公开,著作权人便不能像物权主体那样通过占有物的方式对物进行自我保护,任何人都可能对该客体加以利用、传播。这就使得著作权在自我保护上存在先天不足,对著作权的保护只能依赖法律强力,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作者对作品的垄断权。换句话说,行为人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不存在天然障碍,只受法律的制约,正所谓“非不能为,乃不得为”[5]。往往有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而为其所不应为。作品本身的特点与人的逐利本性相结合,使著作权极易受到侵犯。2.侵权行为难控制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数字技术的发展更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在事前难预防,事后难发现。著作权人很难像对待物权所采用的“人盯物”、对待债权所采用的“人盯人”的方法,严密控制其权利不受他人侵犯。3.侵权损失难于计算侵犯著作权的损失主要表现为间接损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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