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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培训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制度。二、细则:1、积极参加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2、教育培训内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科室组织进行,培训后方能在上级医师或技师的带领下上岗。待参加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培训活动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单独上岗。2)在职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4、其他要求: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能单独上岗作业。
本文标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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