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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2、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经济可行。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有利实施。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4、城市设计的内容与作用4.1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内容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内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4.2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2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5、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5.1作为规划方法的城市设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5.2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一是基于城市总体要求,对较大范围区域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二是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特定地段、节点地区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应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二、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1、主要任务从城市整体角度研究城市空间,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空间并提出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高度分区控制要求,与城市用地布局及其他相关内容有机结合、相互反馈,彰显城市特色。2、资料收集2.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的资料2.2其他资料(1)城市文化富有代表性的城市形象特征、城市精神以及文化特色等。(2)自然环境景观城市整体山水格局,能够体现城市自然景观风貌特征的节点和天际线,以开敞空间为特征的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等城市空间,富有代表性的景观节点或景观界面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3)建(构)筑物能够代表城市特色景观或反映城市历史风貌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这些建(构)筑物周边特定区域内的城市空间特征,以及以这些建(构)筑物为起点或终点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4)行为活动城市各类社会群体的主要行为活动(包括民俗活动、重大节日、固定集会等)的基本状况、主要特征以及容纳这些行为活动的主要空间和活动路径等。3、主要内容3.1功能结构分析各类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划分城市功能片区。梳理各片区间的相互关系,利用活动通道的系统组织,加强片区间必要的沟通与联系,减少相关行为活动间的不良干扰。3.1.1、功能片区划分依据主要行为内容和行为特征划分功能片区,以满足行为对城市空间的需求为目的,对各功能片区提出控制原则和建设要求。各功能片区应兼顾适度合理的功能混合,促进交通减量。(1)居住活动功能片区以生活功能为主,包括居住活动功能片区、商业活动功能片区、文化娱乐活动功能片区、体育活动功能片区等。(2)工作活动功能片区以生产功能为主,包括生产活动功能片区、物流活动功能片区、办公活动功能片区等。(3)特定群体活动功能片区以游憩功能为主,包括民俗活动功能片区、节庆活动功能片区、游览活动功能片区、休憩活动功能片区等。3.1.2、活动通道组织以功能片区划分为基础,考虑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和空间需求,依据活动通道速度特征,划分快速、中速、慢速通道,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通道构建及两侧城市空间的组织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道景观效果,对通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及开敞空间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通过安排适宜尺度的城市空间和小品、雕塑等,增强标识性,体现片区特征面貌。快速通道以机动车快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快速路或对外公路。作为主要公交廊道的快速通道两侧应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中速通道以机动车中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主、次干路。通行公共交通的中速通道两侧应结合站点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慢速通道以机动车慢速通行、非机动车通行和步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支路、专用非机动车道路或主要人行道。慢速通道应考虑与公交站点相结合,增强通行舒适性,提高便捷程度。3.1.3、公共活动中心体系依据主要行为内容和行为特征,划定公共活动中心,从满足活动中心人群实际使用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城市空间的塑造和总体布局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应与综合交通枢纽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枢纽的定性与定位,合理引导交通集散与人流组织,兼顾与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等的相互关系。(1)商业活动中心划定商业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购物人群对商业设施的使用需求。(2)办公(商务、行政)活动中心划定办公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办公人员活动的使用需求,兼顾办公功能设置及布局的便捷与和谐。(3)文体活动中心划定文体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文体活动的使用需求。人流量较大的文体活动中心应兼顾人流集散的顺畅与便捷。(4)其他活动中心依据相关行为活动特征,划定其他活动功能片区,满足行为主体的活动需求。3.1.4、特色空间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依据特定行为特征,梳理容纳相关行为的特色空间。根据具体行为特征,对特色空间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满足其使用及观赏需求。3.2景观风貌结构从凸现城市特色、保持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角度出发,对城市景观风貌系统进行梳理,引导形成具有较强标志性和特征鲜明的景观风貌结构。3.2.1、景观风貌分区从优化城市景观整体格局、保持城市风貌特征角度出发,依据景观特色分类,划定景观风貌分区。对各分区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保持其特有的景观风貌,强化特征性与标识性,兼顾不同分区间的整体协调。对具有多种景观风貌特征的分区,应考虑分区内不同风貌特征间的整体协调。(1)生态景观风貌区指以生态景观风貌为主要特征的片区。从生态保护角度出发,依据生态风貌特征,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景观风貌,保持并优化其景观风貌效果和在城市总体格局中的地位。(2)传统景观风貌区指传统景观相对集中、传统风貌特征突出的片区。从保护历史文化、保持传统特色风貌、延续传统文脉的角度出发,对城市空间和传统生活方式进行保护与更新,合理展示城市历史景观资源和传统风貌。历史街区保护另按相关规定执行。(3)现代景观风貌区指以现代城市景观风貌为主要特征的片区。展示城市现代化景观风貌,兼顾延续当地文脉,引导标志性建筑和开敞空间景观风貌的塑造。3.2.2、景观廊道(1)景观视廊景观视廊是指为了保持景观风貌节点的观赏效果,在观景点与景观风貌节点之间构筑的视线廊道。展示景观风貌节点的风貌特征并保持良好观赏效果,在景点之间或景点与观景点(线)之间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景观视廊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及建筑风貌提出控制要求,必要时对景观视廊周边地区提出控制要求。(2)景观风貌带景观风貌带是指能够持续体现城市景观和风貌的线性空间。景观风貌带依据景观风貌特色分类进行划定,包括自然景观风貌带、人文景观风貌带等。保持相对完整、连续的自然、人文或其他景观风貌界面,展示城市基本风貌特征,塑造适宜的韵律感和节奏感,提出景观风貌带的控制原则及保护、建设要求。3.2.3、景观风貌节点景观风貌节点是指观赏效果良好、景观特征鲜明且能够集中反映城市自然环境特征、地域特色及人文风情的城市空间节点。景观风貌节点依据景观风貌特色分类进行划定,包括自然景观风貌节点、人文景观风貌节点等。依据景观风貌特征对景观风貌节点提出控制原则及保护、建设要求。对处于城市出入口地区的景观风貌节点,应依据其交通属性,引导建设适应不同交通特征观赏需求的景观风貌节点。(1)自然景观风貌节点指以山体、水体或其他自然要素为主体,反映自然风貌特征的空间节点。保护自然风貌景观的基本属性和风貌特征,改善节点本体的观赏效果。(2)人文景观风貌节点指反映人文景观风貌特色、体现人文精神的空间节点。包括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节点、5现代建筑景观风貌节点和开敞空间景观风貌节点等。历史人文景观风貌节点按相关规定执行。3.2.4、天际线与高度控制(1)天际线及视野控制从展示城市自然及人文景观特征的角度出发,选择观赏路径与视点,设定城市天际线和视野范围,保持优化城市天际线及特定视野的观赏效果,对城市天际线及特定视野的整体轮廓和景观效果进行控制。景观路径与天际线控制:景观路径的选择应当兼顾路径的可达性和可视景观效果,展示城市富有特色的整体形象,综合考虑韵律感、层次感、和谐度和主从统一等要素,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使城市天际线生动、优美,并能展示城市自然景观特征。主要节点与视野控制:以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制高点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节点空间为视野出发点,具体考虑视觉行为特征,划定视野控制范围。对视野范围内的城市景观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2)高度分区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野控制要求,兼顾城市整体景观的协调,并进行经济性评估,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要求。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可采用强制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方式。4、成果内容与深度要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说明(研究报告)。4.1文本在总体规划文本中,城市设计可独立成章,也可与城市空间景观规划等相结合,对功能结构、景观风貌结构、高度控制分区、特色空间分布等内容作出阐述,表达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4.2图件(1)图件主要内容城市景观风貌结构规划图城市高度分区规划图(2)图纸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4.3说明说明应综合阐述城市特点、资源特色、文化意象、人文活动等现状条件,分析说明城市设计的方法以及功能结构、景观结构、风貌特色、天际线与高度控制、城市设计特色区划定等主要内容,便于文本的理解和执行。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1、主要任务3.4.1、景观风貌分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传统、现代景观风貌分区基础上,根据规划地段的特点进一步细分。对各景观风貌分区提出保护方法、开发利用方式、风貌特色等控制或引导要求。3.4.2、景观风貌轴线根据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地段的环境特征,延续或建立规划地段与城市空间或地段内部分区之间的景观风貌轴线。明确景观风貌轴线的位置与影响范围,提出对景观风貌轴线的保护和建设要求,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提出高度、风貌等引导要求。3.4.3、景观风貌节点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节点基础上,根据规划地段的特点进行深化补充。明确各类景观风貌节点的作用、位置与影响范围,提出对景观风貌节点的保护或建设要求,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提出高度、风貌等引导要求。3.4.4、视线廊道划定和保护景点与观景点之间的视线廊道,对视线廊道内的建、构筑物、绿化提出高度、风貌、色彩等控制或引导要求。3.4.5、标志点确定重要标志点,并对标志点的位置、高度、体量、形式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3.5高度控制3.5.1、天际轮廓线选择重要观景点、观景路径,根据近景、中景
本文标题: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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