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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职业技能竞赛参赛管理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助推器,通过组织参加各级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提高我院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院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成员:实训教学部部长、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督导室主任、科技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院工会主席、各系(部)主任等。学院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实训教学部,实训教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第二章竞赛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第三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级别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经学院批准、以学院名义参加的针对某一领域的中、高职院校技能竞赛活动,包括学生技能竞赛、教师专业及教学能力竞赛等赛事,不包括群众性文娱、体育类等竞赛活动。(一)代表国家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等(二)国家级1、国家一类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或者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以上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的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2、国家二类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教育部下属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各部委下属部门单独或多部门共同组织的全国大赛的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三)行业级1、行业一类由全国性的行业联合会、国家级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2、行业二类由全国性的行业联合会下属各行业协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单独或联合组织的全国性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四)省级1、省级一类国家级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2、省级二类行业级比赛之省赛决赛阶段取得的奖项。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外的省级部门组织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五)市、院级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以及由包括学院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内的多局共同组织的全市、全院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六)其他部门和各级别团体等组织的大赛奖项参照上述标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定级别,提交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定。第四条奖励等级划分(一)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院按对应等级奖励。(二)大赛按名次设奖的,学院依次按1:2:3比例划分三等进行奖励。第五条竞赛经费管理(一)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师生职业技能竞赛,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经费由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二)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竞赛的项目,由所在系(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实训教学部审核,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外出参加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参赛学生外出参加比赛期间,出勤补助按教师标准的一半补助,交通及住宿费按学院财务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三)根据教学需要,各系(部)参加或组织的竞赛项目,应提前向实训教学部申报,经实训教学部审定,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按本办法实施。未经实训教学部审定、院领导批准的项目,其经费由各系(部)负责,不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职责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的申报、组织、实施、督查、协调、统计汇总及经费管理和表彰奖励等。第七条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师生参赛项目审批、审核各系(部)申报的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三)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学院师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四)负责学院师生竞赛工作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等工作。第八条系(部)职责(一)技能竞赛实施是系(部)党政“一把手”工程和全系师生积极参与的机制,系(部)党政领导是技能竞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技能竞赛指导教师、参赛选手的选拔以及竞赛方案的制定、赛前训练组织及参赛等工作,技能竞赛项目负责人是技能竞赛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二)各系(部)参赛前,必须凭相关组织部门的竞赛文件或通知到实训教学部备案,并提交竞赛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未提交正式申请的赛项,不按本办法实施奖励。(三)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四)各系(部)要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将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五)负责本部门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第四章竞赛奖励第九条学生奖励(一)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按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奖励,在期末个人综合测评中按相关规定给予加分。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级竞赛时,应尽量将竞赛训练放在业余时问。对于确因比赛原因需要停课训练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实训教学部、教务处批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的学期课程成绩,经所在系(部)酌情给予分数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二)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可作为学生评优推优和评选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三)对于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第十条指导教师奖励(一)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等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同一竞赛项目在多级别竞赛中获奖,以获奖等级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三)同一竞赛项目、相同教师指导多个(队)学生获奖,按照获奖情况、竞赛的奖项设置情况及教师实际指导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四)同一竞赛项目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第十一条教师参赛奖励教师以学院名义参加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奖励,可参照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等级奖励。第十二条系(部)奖惩学生和教师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结果,将作为系(部)年终考评的重要指标,学院安排要求参加的相关竞赛,无故不参加和组织不力,不积极配合的将根据情况在年终进行扣分。第十三条相关事宜(一)学院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协调、组织、管理、奖励等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学院竞赛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二)竞赛结束后,由获奖人员提交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大赛相关文件、参赛总结等),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训教学部,复审后报学院审批,经审定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三)学院重点参与的竞赛项目,纳入系(部)年度考核,组织和参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否则根据影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代表国家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等项目,将以特别专项的形式进行奖励。(五)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因赛事级别、奖项设置、获奖比例、主承办方级别等方面与奖励等级划分有异议者,由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六)每年年底集中办理当年度各类竞赛的奖励。(七)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实训教学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职业技能竞赛参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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