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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劳社发〔2008〕1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2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范围和对象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职业资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三、职业资格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其中,设立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发布。四、职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等级的认定实行考核评审制度。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评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人事部门实行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五、考核标准和内容(一)考核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按各职业《国4家职业标准》执行。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职业资格考核标准。(二)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策、纪律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服务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业绩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2.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技术业务基础理论。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3.实际操作技能。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培训教材由省工考办选定或组织编写,实际操作鉴定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试题由省工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技师和高级技师还应增加业务论文综合评定。六、考核成绩评定5(一)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在考核时,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二)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成绩分别占总分15%和85%左右。职业道德考试合格,且总分为60分以上者,视为理论成绩合格。(三)实际操作技能鉴定选择与职业等级相符合的典型工件(产品)或结合现场生产、作业项目分模块进行。总分为60分以上者,为操作技能合格。(四)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三项考核成绩(技师、高级技师需增加论文综合评定)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七、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初级工办理完招用手续,且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即可申报初级工。2.中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1)工作年限8年,并持有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6(2)工作年限10年以上;3.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1)工作年限18年,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2)工作年限20年以上;4.技师技术工人所从事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有技师级别,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持有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的可申报技师;(二)相关说明1.以上工作年限和持有证书年限的计算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方法执行。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及时申报参加新职业同级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未持有新职业相应级别证书者,不得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等级。3.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者,如申报工种和级别相同,可免予参加培训和考核,直接参加评审。(三)破格条件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经州市级以上工考办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相应7年限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1.获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劳动模范相应称号,并保持荣誉的;2.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获技术革新、发明类证书的;3.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技术技能竞赛中取得有效名次的;4.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四)禁止条件凡下列人员不予晋升职业资格: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不满一年的;2.发生重大事故不满一年的;3.开除留用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4.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劳改(劳教)缓刑、监外执行、服刑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八、职数与待遇1.技师实行职数调控,总体比例控制在技术工人总数5%。具体职数由省人事厅分年度下达。2.经人事部门核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从取证次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从被聘用之次月起兑现相应待遇。83.技师以上职务实行聘任制,被聘用技师从聘用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未被聘用的技师不能享受相关待遇。4.单位技师岗位在下达职数内出现空编时,可在总职数中加以补充。5.高级技师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九、组织程序(一)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1.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级工考办年度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本部门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申报、晋级的报名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报送本级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和组织培训。中央驻滇单位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程序组织报名工作。技术工人申报职业资格,需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2.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3.各州、市工考办具体组织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经省工考办委托,可受理本地区省属及中央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和审核。(二)职业技能培训1.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9资格培训,并组织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州、市工考办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各级工考办应组织专家定期对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合格培训机构名录应上报省工考办核准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2.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职业和级别培训资质,师资力量强、设备设施齐备、社会信誉较好。3.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形式可采用脱产、半脱产、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每期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00小时,培训计划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考办审核备案。4.各级工考办要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和研修制度,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积极组织各项专题培训。相关培训成绩应与升等级培训成绩合并计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教育经费,鼓励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政策法规、时事政治、职业技能的培训,并给予培训经费补贴。(三)职业资格考核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省工考办负责组织省级机10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并承担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各州、市级工考办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考核工作。2.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证,并具备相应职业和级别鉴定资质,考评人员和设备设施完备,社会信誉较好。各级工考办应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对具体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方案应在鉴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工考办审核备案,并由省工考办统一从国家试题库中抽取鉴定试题。(四)综合评审1.综合评审由各级工考办组织专家集体评定。省及各州、市应成立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考办和人事部门的领导担任。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二年。各州、市评审委员会组织情况应报送省工考办核准备案。2.省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等级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并承担各州、市级高级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各州、市级评审专家委员11会负责承担本地区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综合评审。(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1.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负责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工考办负责汇总全省证书数据,经审核后统一报送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并纳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持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相应证件的,应及时报送各级工考办进行复核和评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换发为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未经复核评审,或未纳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的,视为无效证书,不能作为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依据。十、其他1.省工考办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信息系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工考工作信息化进程,为全面提升技术工人素质创造良好条件。2.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已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解释。12主题词:劳动机关职业资格△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8年4月14日印发(共印400份)
本文标题: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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