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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十分重要的内容。总则一般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2)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3)主要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4)其他具有一般性和指导性的内容。总则往往对理解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条例的总则共有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规定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实际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混乱,违法经营现象普遍,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保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上述两方面基本目的的现实,最终实现本条例的本命目的,那就是通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消除和减少有害信息的转播,保护上网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通过定义,确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款是对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适用本条例的排除规定。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在立法上,确定法律文件之适用范围的方法主要有;(1)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2)根据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来确定法律的范围(3)根据相关概念的界定来确定适用范围等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定义的方法,通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特征的描述,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基本特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随着计算机的使用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行业。网吧最早出现于1994年的英国伦敦,此后快速风靡全球。我国最早的网吧是1996年11月由实华开发公司在首都体育馆南门对面开办的网络咖啡屋。与一般单机服务不同,互联网上网服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的,主要由计算机软硬件、传输介质、通信设备和网络协议等组成。在技术上,与互联网(英文Internet)连接的方法可分为三种:一是拨号进入能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在线(On-Line)服务器;二是将用户计算机接入一个与互联网主机相连的局域网;三是利用SLIP/PPP拨号进入互联网。后两种要求用户的计算机必须运行TCP/IP协议,与互联网直接连接。无论采用其中的何种连接方法,均属本条例所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通过连接互联网提供上网服务,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重要技术特征。以往的检查发现,有一些电脑室只建立局域网而不接入互联网,对此类电脑室,不宜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以按其经营内容认定其行为属性并加以管理。个别网吧未通过连接互联网而采取通过加装卫星接收器的方法上网,按照卫星接收器管理的有关规定,这是非法的。只要是通过互联网而为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均可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的上网服务主要有:(1)电子邮件(E-Mail)。电子邮件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他是通过计算机联网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的现代通讯手段。目前,收发电子邮件仍是互联网上使用最为频繁的功能之一。(2)远程登录。远程登录是指在TCP/IP通讯协议的终端机的支持下,上网消费者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暂时成为远程计算机终端。一旦登记成功,上网消费者便可以实时使用远程计算机对外开放的全部资源。(3)文件传输。利用文件传输服务,上网消费者可以将一台计算机上的文件传送到另一台计算机上(4)信息服务和其他应用服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内容将进一步拓展。虽然从技术上说,在考虑政府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对上网服务内容进行技术分类,并以此确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范围是有必要的。它有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上网服务内容的指导与监督。(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对象是公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对象是公众。服务对象是不是公众,是认定其是不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依据之一。这就是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其服务服务范围也是不特定的和开放式的。该特征使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学校、图书馆等内部网络服务场所相区分。学校、图书馆等内部网络服务场所虽然也是公共场所,但其服务对象的范围是特定的师生或者其他类型的读者等。必须说明的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采取“包月”、“会员制”等形式相对固定消费群体的,不改变其为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性质,仍应按本条款认定。(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这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济特征。营利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投资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经营亏损甚至倒闭并不影响其营利性特征。(2)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即经营内容相对固定化。二、除外条款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近年来,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纷纷建立了校园网。一些公共图书馆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也开设了电子阅览室,通过计算机上网,向读者快速、高效的提供信息服务。还有一些单位出于种种目的向特定对象提供上网服务,如宾馆客房向旅客提供接入互联网的上网服务,此类上网场所的设立与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上网场所不适用本条例的条件是:(1)必须是内部附设的上网服务场所。所谓附设,应当理解为,这些上网服务设施和场所是学校、图书馆等单位的组成部分,不以上网服务为独立的经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本身不具备有独立的企业资格。(2)上网场所的服务对象是学校的师生,或者图书馆的读者,在一般情况下,不对社会公众开放。(3)上网服务的内容是为了师生或者读者提供获取相关资料或信息服务,以及其他有关服务。文化部办公厅曾在《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范围是;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为科研、生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检索服务;互联网地址查询服务;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音像资料的欣赏、查询和外借;帮助读者学校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展示推广最新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等;开展与计算机、计算机检索、网络服务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收发电子邮件。(4)非经营性。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上网服务场所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开展经营行活动。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释义】本条是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的一般行为准则。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尊周的一般行为准则,主要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第二款规定了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的一般行为准则,主要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近几年,我国境内的网吧等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迅速,为公众利用互联网上网搜集、交流信息,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着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并曾发生多起火灾事故,严重危害了上网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保证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上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先后颁布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在原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做了逐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条例第三章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义务,主要有:(1)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息;(2)不得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3)不得非法接入互联网;(4)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5)对上网消费者的上网活动进行技术管理;(6)亮证经营;(7)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8)限时经营;(9)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律法、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等等。二、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除应该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也应该加强字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可以在资源的基础上成立一定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对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同事,也有利于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秩序,发对不正当竞争,对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利益也是有一定好处的。三、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秩序,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必要的行为准则。为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遵守这些行为准则,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不能“重审批、轻管理”甚至“只审批、不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人和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拒绝或者阻扰,因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四)经营者应当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从事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必须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适合从事上网活动的环境;提供从事上网活动必须的工具、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引导消费者从事健康有益的上网活动;维护上网场所的秩序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文标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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