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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20546.2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5—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3.1化学工业chemicalindustry根据GB/T4754,本技术指南所指化学工业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化学纤维制造业(28)等行业。3.2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25℃时饱和蒸气压在0.1mmHg及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3.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高于20%(重量比)。3.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3.6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指挥发性有机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3.7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volatileorganicliquidtank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和压力罐等。3.8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latileorganicliquidsstevedoring指挥发性有机液体从储罐向汽车、火车和船舱装车或从汽车、火车和船舱向储罐卸车的过程。—6—3.9生产工艺单元processunit指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的设备的集合。通常包括: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储存单元等。3.10生产过程物料转移materialtransferinproductionprocess指生产原料和产品在储罐区/仓库与生产车间或运输车辆之间转移,以及中间产品在生产工艺单元之间转移。3.11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eakdetectionandrepair(LDAR)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3.12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collectionandtransportationsystem指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等。3.13废水处理系统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指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原理和方法对含高浓度污染物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废水中污染物,达到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实现废水资源化目的。3.14固废(液)贮存系统solidwastesstoragesite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临时存放固废(液)的设施或场所。3.15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指化工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出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包括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等。3.16气相平衡技术vaporbalancingtechnology指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3.17蒸气收集系统vaporcollectionsystem指装载操作时用以收集被置换出之挥发性有机气体的设备。3.18废气治理设施installationforcontrollinggaseouswaste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7—4总体要求4.1化工企业应根据GB50016、GB50019、GB50160、GB50489、HG20546.2等规定进行总图布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将易产生VOCs的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使用功能或检修要求相似的设备适当集中布置,厂房设计采用多层,充分利用层高位差进行物料转移,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4.2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工艺单元操作过程损耗、废水集输处理和固废(液)贮存系统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开停工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排污,实现VOCs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控制。4.3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4.4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4.5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5技术指南5.1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5.1.1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安装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拱顶罐,避免采用桶装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配有呼吸阀、液位计、高液位报警仪以及防雷、防静电等设施。5.1.2储存真实蒸气压≥76.5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鼓励储存异味较强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如胺类)亦采用压力储罐。5.1.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量≥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5kPa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用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3)采用拱顶罐,安装蒸气平衡系统,或呼吸尾气密闭处理。—8—5.1.4储存低沸点(沸点低于140℃)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罐,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罐顶应保持气密状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②应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保护系统;③应设置温控系统,通过储罐外表面喷涂浅色涂料、灌顶装设喷淋冷却水系统、储罐进气冷却等措施来实现。5.1.5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罐顶小呼吸尾气需设置蒸气收集系统(冷凝、洗涤、吸收、吸附等),若难以实现回收利用的,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1.6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若检测到密闭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5.1.7装卸单位应设置具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作业区,建立健全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运输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车船应按装卸单位的有关规定停放在指定装卸作业区。5.1.8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全密闭、浸没式液下装载等工艺,严禁喷溅式装载,液体宜从罐体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罐体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可适当提高流速。5.1.9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采取装有气相平衡管的密封循环系统,使大呼吸尾气形成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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