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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历史沿革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完整地把握事物的历史过程,是揭示该事物内部矛盾运动规律的前提条件。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是与群众武装组织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分不开的,是与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分不开的,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斗争的历史紧密相联的。了解基层人民武装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完整地、准确地把握其历史轨迹,是研究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前提。我国群众武装组织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始氏族制开始解体,阶级与国家开始出现,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随之产生。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国家组织了最初的军队。但是,由于当时人口稀少,生产力极其低下,国家无法组织起大批脱离生产的常备军,在夏、商、周三个朝代的两千多年中,除宫廷、官府有少量的“守卫”部队外,蓁的作战部队都是“有常数而无常人”,组成人员“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战后归农”,“无事则耕,有事则武,暇则讲武”。在兵役制度上实行“正卒”与“羡卒”。所谓“正卒”即指正式兵役,要求随时听候应召,从军作战,通常情况下每户一人为“正卒”。所谓“羡卒”即指后备兵役,不要求随时应召,只有当国家遇有特殊情况时,才从中挑选健壮者从军。虽然“正卒”、“羡卒”仍然是“兵农合一”、“寓兵于民”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两者的分离,却标志着后备力量的产生。一般认为,“羡卒”是我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后备兵。后来历朝历代的武装力量,大多以“正规军”与民众武装组织相结合为主要组织形式。这些民众武装组织虽然在抵御外侮、抗击外族侵略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武装”,其性质和作用,绝不能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武装力量相提并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武装斗争和夺取政权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和拥有了一支强大的正规军,同时还创立了一支强大的人民群众武装。这支群众武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群众武装组织的蓬勃发展,既对建立群众武装组织的领导管理机构提出了要求,也为统一和规范群众武装组织的领导管理机构提供了基础。基层人民武装部正是在党领导的群众武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中产生和完善的。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我党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党中央就在1931年11月召开的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通过《苏维埃武装政策》中明确规定,苏区的武装力量由红军、游击队、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组成。那时的游击队、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兵的前身。随着各苏区游击队、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等群众武装蓬勃发展,为适应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加强对群众武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1933年8月30日,中央军委颁布命令,确定苏区都建立军事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苏区的群众武装斗争。这就是人民武装部的前身。苏区军事部成立以后,在苏区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领导工农群众武装斗争,打土豪、分田地,配合红军反围剿,为支援红军作战,扩大红军力量,保卫红色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抗日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著名论断。随后,他在《论新阶段》一文中指出:“抗日人民自卫队的组织。应成为一切战区与敌人后方的普遍与经常的民兵制度”。从此,民兵制度就成为各解放区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1941年11月,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中,正式确立了我党领导下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遵照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各抗日根据大力加强民兵建设,在所有乡村和城镇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并在边区、行署、县、区建立了民兵工作的领导机构,一般称人民武装委员会,也有的称“自卫队总指挥部”、“武工队”等。当时,党中央明确规定,各级党委不应当是地方工作的党委,而应当是该地区党政军民的统一领导机关。地方各级党委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人民武装委员会”、“自卫队总指挥部”、“武工队”等人民武装的主要负责人。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广大民兵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广泛开展反“扫荡”、反“清乡”、反“磨擦”斗争,运用各种机动灵活的、巧妙地战法打击敌人,配合主力部队作战,巩固扩大抗日根据地,谱写了人民战争的辉煌篇章。解放战争时期,中央军委于1947年确定,解放区的县设立武装科,区设武装助理。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各解放区相继设立了武装科,配备了武装干部,他们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发动民兵和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清匪反特,保卫土改,巩固政权,为全国的解放立下了不配的功勋。新中国成立后,为继承和发扬我党人民武装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党对人民武装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了人民武装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民兵建设。1950年6月30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委人民武装部,下设组织计划处、调查统计处、教育训练处、复员管理处和办公室。1951年3月,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军委起至区一级止,均建立人民武装部,列入军队编制序列。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把广大的青壮年在不脱离生产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给他们以必要的军事、政治训练。在民兵中可以组织基干民兵,作为执行任务的骨干力量。根据军委的决定,各级人民武装部陆续建立起来,各级党组织、军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了进一步加强。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使人民武装担负起保卫地方秩序及兵役动员的任务,为了加强党对亿武装建设的领导,特决定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在中央组成中央人民武装委员会。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委、地委、县委、区委及地方支部,均须吸收有关部门的主要干部,组成各该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以下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根据军委对人民武装工作建设的方针和任务,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实施计划,并组织与推动各种力量,保证每一时期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协事机构。1954年6月23日,中央军委下发《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方案》,决定省、市、县设立兵役局,各级兵役局均设民兵科。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强调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知地方党委对军队的双重领导制度,规定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县(市)兵役局改为政府的人民武装部,同时也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5月至7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毛泽东主席在小组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民兵建设,并提出实行全民皆兵的方针。会后,省、市、县撤销了兵役局,省军区成立动员处,县、市恢复了人民武装部。1961年10月,中央批转军委《关于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规定》。规定人民公社普遍配备专用设备职人民武装干部,并争取在年内配齐。规定中指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人民公社领导成员之一,受人民公社党和县、市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1964年4月9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人民公社专职武装干部配备问题的联合通知》。为了适应今后民兵工作发展需要和储备10万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精神和各地民兵工作需要,通知将各省应配的名额和有关挑选配备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配备原则和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人民公社、县属区(镇)、相当于亿公社以上拓农林牧渔盐场,大中型厂矿、高等院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列于本单位编制。”基层人民武装部编制体制的成熟和规范,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现了战略性转变,彻底摆脱了“早打、大打、准备打核大战”而长期处于临战状态的困扰,人民武装工作开始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4年6月15日,为适应城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中央组织部、国家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基层武装部的确良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决定: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人民武装部。县乡党委的军事部,又是乡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区级机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区、乡(镇)人民武装部长是区、乡(镇)领导成员之一,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专职人武干部的配备仍按1978年规定执行;机关、科研等单位不配专职人武干部、高等院校现有的武装部暂予保留。在这个文件中,第一次将乡(镇)、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人民武装部统称为“基层武装部”。1992年12月1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要保持属于国防体制组成部分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的稳定,保持民兵基层组织的健全和巩固,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1995年12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这对于加强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领导体制上为人民武装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条件。1999年7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2002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重申“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党在企业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业中的兵役工作机构”。明确“加强街道人民武装部建设,是理顺顺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关系,落实城市民兵工作属地管理的基础”。并对企业和街道人民武装部干部的编配、职级、任免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武装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人民武装工作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相对和平时期的建设和发展,无论在领导体制、法规制度建设上,还是在后备力量建设的质量和规模上,都与我国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更加协调,并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需要发展。首先,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其次,颁布了《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使人民武装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三,明确了民兵“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工作标准,充分发展广大民兵在剿匪反霸、对敌特斗争、保卫海陆边防安全和工农业生产中的重大作用。人民武装在战争年代形成的“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得到巩固发展,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支前、抢险救灾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地位明显提高。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特点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显著的征象和标志。基层人民武装部固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表明基层人民武装部与其他工作单位有其不同的特点。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特点主要有军事性、复杂性、地方性和领导关系的双重性这四个方面。一、军事性基层人民武装部所从事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在平时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后备力量建设,提高军队建设质量,积蓄和发展国防潜力,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在战时是动员社会力量服务于战争,以整体力量战胜敌人。首先,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只有平时抓好民兵的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等项工作,民兵才能履行对内对外的双重职能。这是民兵工作区别于一般群众工作的显著特征。其次,兵役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通过组织公民依法服现役,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动员工作是平时积蓄战争潜力,
本文标题: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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