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XXX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1—XXXX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教)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20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XX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坚定不移地维护玉林师范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2—第二章组成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个工作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与职称评定委员会。视工作和发展需求,经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校长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25—33人组成,总人数需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二)学术造诣高,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博士,要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严控—3—制;(五)在编在岗且能任期2年及以上。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主要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依据本章程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组织推荐,每个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可以是本学科在学校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所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及主要学术业绩等信息应当在相应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提名推荐不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一步遴选推荐正式候选人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产生本届全体委员,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第八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聘委员,特聘委员只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享有与该委员会委员相同的权利。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校长聘任。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到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4—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且视工作需要,可设一位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秘书处由1名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一般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一般由紧密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处成员可以不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秘书处相关成员以列席代表的身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1的单数,一般由学校该工作领域内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可以不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该专门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名,由该专门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长聘任。秘书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兼任。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5—(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工作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视工作需要,考虑增补。委员增补程序参照委员产生程序。第十三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其名称统一定为“XXXX学术委员会XX学院(单位)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5至9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等规定执行。各分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自行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秘书处备案,学校发文公布。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可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6—(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重要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7—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位评定与授予;(十)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评定;(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校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以及各级重要专业技术(学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校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8—定。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校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取证和学术鉴定,提出处理处分建议,裁决学术纠纷。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专门工作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自身章程执行。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有关学术事宜,其职责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其自身章程执行。—9—第四章运作规范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需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示,并在秘书处备案。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其会议。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有超过1/2的委员出席也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或非重大事宜需要评议或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视实际可决定进行通讯评议或通讯投票。—10—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审议或评审事项与委员本人无重大个人利益关系,且涉及委员数超过1/3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免除回避。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邀请相应的秘书长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八条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所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评议、评价等结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认可后,与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具有同等效力,视同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结论。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应及时存档,并呈送相关领导和部门。第三十条有关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纪要,视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报经校长同意后下文全校公布。重大事项的结论需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11—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下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另文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
本文标题:XXX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221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