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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汇编编号:审核:审批:修改日期:2006年7月目录1、关于公司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22公司招聘员工的规定…………………………………………………………63、关于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84、公司员工工作调配审批程序(试行)……………………………………………95、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116、公司员工待岗、离岗、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157、关于员工学习深造有关问题的规定……………………………………………208、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9、关于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试行办法………………………..…………………2310、关于对富余人员实行待岗管理的试行办法……………………………………2711、关于聘用技术岗位人员的试行办法……………………………………………3012、关于待岗、离岗员工管理办法(试行)…………………………………………35关于公司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并保证其顺利实施,结合我公司新的用工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的实施,使其在操作中更加具体规范,现将休假等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休假管理(一)、事假:1、员工因有事需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三天以上者,应书面申请请假事由,经班组和所在单位领导根据生产或工作实际情况批准后,到人事教育部办理请假手续。2、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一次不得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个别情况特殊者经批准适当延长。对于个别员工弄虚作假,请长假外出搞个体经营或打工,一经查明,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有关条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病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需休病假者,须经公司医院诊断后,出据病休证明。病休证明时间值班大夫每次最多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以上(住院者除外)或需到外地医院治疗者须经医院院长签字批准,出据转院手续,经所在工作单位的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部办理请病假手续2、员工因事外出或出差患病,不能回公司医院治疗者,须持有当地乡级以上医院出据的急诊或住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3、根据《劳动法》和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①、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②、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③、公司员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休假超过上述医疗期规定,公司将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发(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产假:1、女员工休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即休假时间为正常产假90天,难产假或双胞胎另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产前产后合并计算。2、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3、除上述规定休产假时间外,公司不再延长产假时间。(四)、探亲假、婚假、丧假:1、根据国发(1981)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和劳总薪字(80)29号文规定,员工休探亲假探配偶的为每年一次,每次30天;未婚探父母的为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探父母的为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探亲假另加路途为3至9天,最多不超过9天。2、员工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者另加晚婚假15天。3、丧假假期为3天,异地居住者加路途时间为3至9天,最多不超过9天。二、休假工资待遇:1、工人(指执行日工资的员工)休事假在30天以内(含30天),休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停发,辅助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考核规定发放;休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以上者,休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和辅助工资全部停发。2、管理人员和执行月工资的员工,因不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待遇,休事假在30天以内(含30天),休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辅助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考核规定发放;休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或续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和辅助工资全部停发。3、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计算病假工资基数基础上,工龄在二年以下者病假工资按60%计发;工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者按70%计发;工龄在五年发上六年以下者按80%计发;工龄在七年以上八年以下者按90%计发;工龄满八年以上者按100%计发。员工休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按计发病假工资基数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4、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资待遇按《劳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三、用工管理(一)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用工管理的实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用工管理,改革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合理安排、调配劳动力,实现减员增效。今后新录用员工必须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公开考核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二)今后批准停薪留职的员工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时,公司不与其签订终止时间,停薪留职员工如要求回公司上岗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将根据人员需要情况适当安排,安排不了的继续停薪或待分配,待分配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仍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三)经批准停薪留职的员工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所发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全部按规定标准由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对于拖延超过三个月,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四)、生产分厂因按岗定员、工作量满负荷运作,员工各种休假或参加社会活动造成缺员,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偿,具体办法为:(一)员工休事假、病假、或外借期间,在不补员的情况下,扣发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效益工资留原单位进行内部调剂分配。(二)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公司不给工资性补偿。(三)经公司批准由集体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需抽调的人员,其效益工资留原单位,被抽调人员的效益工资和补助费由组织单位负责解决。五、考勤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管理是发放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考勤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时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员工发生的出勤工日、缺勤工日、加班、夜班等内容要真实地在考勤表上反映、记录,月末交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劳资员据实计算工资。人事教育部要经常指导、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考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作弊现象,要严肃追究考勤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六、其它:(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公司招聘员工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证新聘员工的质量,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面向社会、全面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能取人”的原则,持证竞聘,招聘优秀的、有责任感的员工。制定本规定。一、招聘范围:1、通过区内外人才市场选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所需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人员。2、公布招聘条件,招聘员工人数。二、招聘条件:1、思想品德端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心尽职。2、专业、学历与职称符合所聘职务(岗位)的要求。3、在院校或原工作岗位上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成绩突出,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进取精神。4、年龄:年满18周岁,3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人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三、招聘程序:1、用工单位根据公司确定的岗位定员编制,在岗位缺员情况下,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用工申请书。2、人力资源部依据用工单位申请,分析、核实该岗位所需人员的专业、技术、技能,拟定用工计划,呈报总经理审批同意,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招聘。3、进行初步的人员甄选。要求来公司发展的应聘人员,填写人才交流意向表,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人员意向表,及相关的证件〈毕业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进行初步甄选。4、测评应聘者的技术知识能力和工作潜能。人力资源部组织笔试(一般知识测试),现场实际机器和工具操作测试。5、评估应聘者人际关系和决策能力。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模拟操作。运用生产因素,测试解决问题能力,人际关系技巧。6、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甄选,确定聘用人选。被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确定体能的适应能力,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7、新招聘的员工,从报到上岗之日起进行6个月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潜能的试用期,给予员工双向选择的机会,同时淘汰不能胜任的员工。8、试用期满,经鉴定、考试、考核,具备公司用工条件胜任工作者,聘为公司员工。四、组织管理:1、为了有效的控制员工职数,把好新增员工素质关,公司新增员工实行总经理审批制。2、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和质量的副总经理组员:人力资源部部长及人事管理员,用工单位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部长。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兼3、招聘工作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到上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4、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员工,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附则: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本规定经年月日公司会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使企业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以便在具体执行中更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补充通知如下:1、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掌握。三天至一周,要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事由,由班组长、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公司领导签字,然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周,要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据病假证明休假,值班大夫每次最多不超过二天,连续不超过一周;科主任每次不得超过三天,连续不得超过二周。员工休病假超过二周以上或需外地治疗,院长批准可生效。员工赴外就诊,回公司后需提交公司到规定就诊医院所在地之间往返交通票据(汽车、火车票等)、诊断证明书、处方、住院证明等,否则各单位劳资部门不予按病假对待。3、员工因事外出或出差患病,不能回公司治疗者,应持有当地乡级以上医院出据的急诊或住院证明,同时提交至医院所在地往返交通票据、处方等,否则不予按病假处理。4、请病、事假,一律由本人办理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如住院等)。5、员工在休假问题上弄虚作假(包括请长假、病假在外地打工、试工等),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如发现单位包庇,单位领导要受到处罚。6、西水公司(2000)第30号“关于休假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凡与此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此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员工工作调配审批程序(试行)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向心力,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杜绝不正之风。严格控制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和一线员工队伍的总量,结合公司各单位岗位、定员编制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工作调配的审批程序。一、公司内部员工工作调配审批程序:(一)因工作需要或员工本人因素需调整工作岗位。1、由员工本人向本单位领导提交书面调动工作申请书。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单位负责人将书面申请调动的报告递交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依据申请报告进行了解、核实,在不超出该单位定员人数的情况下,确应调换工作的,拟写调动工作报告,呈报分管该单位的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二)因单位工作岗位缺员,需调配员
本文标题: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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