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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西南大学法学院•刘怀川•联系方式:13193097169•QQ:496858765•E-MAIL710X326X@163.COM•第一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是专属权•(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三)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三、人身权的权能•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自己的人身进行支配,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3、权利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式对自己的人身权益予以维护,还有权请求司法部门的保护等。第二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生命权•(一)生命•1.生命的概念•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学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候,能够适应环境的活动能力。•法律学上的生命,专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2.生命的开始和终止•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实践中,应遵循医学上确认死亡的标准,以死亡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与自然人死亡的真实时间有误差的,则以查明的实际死亡时间为准。•(二)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一,生命权以民事主体之生命安全为客体。•第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第三,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三)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2、请求司法保护权。•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生命危险,二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救济生命侵害。•3、生命利益支配权。•(四)侵害生命权的责任•侵害生命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四种:•(1)是生命丧失的事实(2)是生命丧失导致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3)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丧失的事实,(4)是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第三,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应当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依通常的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并非要求必然因果关系的存在。•第四,主观过错在侵害生命权的构成要件中,无特殊要求,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丧葬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偿。•二、健康权•(一)健康•健康在语义学上解释为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二)健康权及其法律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第三,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三)健康权的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二是劳动能力•三是健康支配权。•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三个层次:•(1)健康受损的事实;•(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3)精神痛苦的损害。•对于健康权受损害,应当赔偿医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受害人支出的残疾用具费,残废者致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等,也应当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身体权•(一)身体的概念•身体,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和动物的躯体。”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都称之为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二)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其特征是:•第一,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第二,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第三,在内容上,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第四,身体权是具体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固有、专属、必备的特点。•第五,侵害身体权的请求权的特殊性。•(三)身体权的内容•1、完整性身体保持权。•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影响他人的身体完整性以及非法支配他人身体组成部分的行为。•(1)非法搜查身体。•(2)非法侵扰身体。•(3)未构成伤害的对身体组织的破坏。•(4)未构成伤害的对身体组织的殴打。•(五)对身体权的保护方法•对身体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第二,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精神性民事责任的,应当准许。•第三节姓名权、肖像权•一、姓名权•(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的法律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在一定意义上姓名是主体存在的标志,也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二)姓名权概念、性质及特征•自然人的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三)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3、改名权•(四)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都必须是故意的,分为以下四种:•(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是为侵权。主要包括:该标表而不标表、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命名权,干涉使用权,干涉改名权等。•(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请求侵害姓名权的精神损害,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掌握:•第一,侵害姓名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和一般方法作为基本原则,应当在侵害姓名权具有严重情节,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损失。对于已经侵害姓名权,情节不甚严重,损害后果不甚明显的,可以不予以精神赔偿。•第二,对于侵害姓名权有营利性质的,可以适当参考侵害肖像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即受害人有赔偿损失请求的,参考营利的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当然也可以参考允许使用姓名时应该获得的报酬。•二、肖像权•(一)肖像•肖像,亦称写照、传神和写真。•美学上的肖像属于造型艺术,是模仿人物造型而塑造形象,是以描绘人物形象为内容的造型艺术、视觉艺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是指一种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二)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是:•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三)肖像权的内容•1.制作专有权•2.使用专有权•3.利益维护权•(四)侵害肖像权的行为•1、未经许可再现肖像权人的肖像•2、未经许可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3、歪曲、丑化肖像权人的肖像•(五)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须有肖像使用行为。•第二,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第三,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构成侵害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等。•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应以营利的目的作为赔偿标准,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使用后是否赢利,肖像权人请求赔偿的,就应确定使用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标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肖像权人请求赔偿,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第四节名誉权和荣誉权•一、名誉权•(一)名誉•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他的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有如下的法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法定权利,并非自然权利。•其次,它是一种人身权利,专属于公民或法人特有。•其三,它是一种精神权利。•其四,它是一种社会权利。•(三)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名誉利益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公布,即构成名誉的损害;•(2)精神痛苦的损害,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遭受的感情损害;•(3)财产利益的损失。•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1)诽谤。•(2)侮辱。•(3)新闻报道失实。•(4)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5)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检举、控告行为)•(6)其他行为。•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一是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二是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三是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荣誉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的法律特征•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第二,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的评价。•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的评价。•第四,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二)荣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其基本法律特征为:•首先,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次,荣誉权不是获得权。•再次,荣誉权不仅是不可侵犯的绝对权,也是对荣誉及其利益的支配权。•(三)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保持权•2、精神利益支配权•3、物质利益获得权•4、物质利益支配权•(四)荣誉权的民法保护•下列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严重侵害荣誉精神
本文标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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