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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第二条高级主管——部门主管——经理、主管。部门职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每职等根据员工表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等级,应按其所担任每一职位在初任时,以该职等的最低等级为原则;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求,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第七条第八条(一)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经理——(三)主管——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总经理核备。第九条新第十条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身体(九)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1-3月,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第十四条(一)(二)(三)(四)服务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第十六条(一)(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三)(四)(五)(六)(七)(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九)(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为9:00-12:00,1:00-6:00。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至八小时,所延长时数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假——(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七)公伤假——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第二十六条(一)(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三)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第三十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一)(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一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考核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第三十四条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奖惩第三十六条(一)1.2.(二)1.2.3.(三)1.对业务2.3.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四)1.一年内曾2.3.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第三十七条目的:公司特别制定员工的行为标准以及违犯这些规范后的处罚条例,旨在为员工提供愉快的工作环境和使员工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故望员工认真遵守。A、口头警告1、对于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者,将进行口头警告,并发出警告书;2、员工第二次触犯同样过失,将被书面警告。B、书面警告a)员工重复违反甲类过失或第一次触犯乙类过失时,将被书面警告;b)如在警告书发出后半年内,该员工品行及工作表现皆符合公司要求,其部门经理可考虑取消警告书,不再存在档案内;c)凡被书面警告的员工,将在当月给予减薪处理,即扣除不高于五天的岗位工资。C、最后警告a)凡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同样或其他过失,员工将被最后警告;b)凡被最后警告的员工如仍不悔改,有被无薪停职或开除的可能;并同时给予降级处理,即工资级别的降低或行政职务的降低。D、无薪停职a)无薪停职作为公司代替开除的处分,以不超过14天为限;b)无薪停职用来等待公司决定是否开除该员工,或等待刑事审判的结果。E、劝其辞职或立即开除a)凡有以下过失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劝其辞退或立即开除的处分i.触犯丙类过失;ii.在最后警告后,该员工再次严重违反规则。b)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如涉及经济方面弄虚作假行为,不论涉及金额多少,公司将一律扣发其所有工资,并追究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F、甲类过失a)仪表不整洁,未按规定着装、浓妆上班;b)不遵守卫生规则,如服饰不整洁、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c)办公桌面、抽屉、柜子等不整洁,乱放物品等;d)无故早退;e)工作散漫、粗心大意;f)对同事不礼貌;g)在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抽烟、喝茶或用膳;h)利用休息时间长时间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市内);i)带酒气上班;j)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G、乙类过失a)对公司来访客人、客户不礼貌;不管任何原因与客户发生争吵;b)不服从上司的合理命令;c)无故拒签警告书;d)无故旷工;e)擅离工作岗位或到其他岗位闲荡;f)违反安全管理制度;g)上班打瞌睡、吃零食、长时间打私人市内电话;h)发表虚假或诽谤他人的言论,损毁他人声誉;i)挑拨他人打架斗殴、制造事端;j)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k)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H、丙类过失a)贪污、盗窃、受贿、行贿或其他违反法规的经济行为或犯罪;b)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c)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公司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带离公司或擅自复印公司机密文件(包括财务帐、凭证、商业合同等);d)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e)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非政治性刑事犯罪;f)未经批准盗用公司电话盗打私人长途;g)伪造文件、介绍信意欲行骗;h)未经允许,擅自向外界披露或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i)弄虚作假,谎报情况;j)在公司范围内或以外与任何同事打架,先动手者;不能证实谁先动手的情况下同受处罚;k)任何范围内与客户发生打斗行为l)煽动他人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离职第四十一条(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二)第四十二条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一)(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10(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书,但第四十七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保险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金内代为扣缴。第五十条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出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第五十二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第五十三条月度奖金及提成评估准则第一条、宗旨公平的竞争法则是激励员工上进的最佳办法,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作为奖惩、升迁、退职等的依据;并了解、评估员工的工作精神与潜在能力作为训练发展的考核,特别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评估程序员工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先由员工自评,初评结果由其主管汇同评价督导及其本人确定。每月1日由人事行政部分发考核至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须于每月12日前初核完毕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及批示。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投资总经理初核再复核。经投资总经理全部复核完毕,在每月18日由财务部执行发放。第三条、限制员工有下列各款所述事实之一者,将被取消当月奖金评估资格。(1)、当月有旷工行为。(2)、迟到当月累积达5次(含5次)以上者,早退当月累计达2次(含2次)。(3)、有弄虚作假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4)、当月受到两次书面警告以上者。(5)、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人数限制(1)、人数为5人以下的部门,其考绩达85分以上者,最多限为一人。(2)、人数为5人以上的部门,其考绩达85分以上者,最多为该部门人数的20%。(3)、凡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该部门负责人要呈报“特等考核报告书”。(4)、各部门考核的总平均分数不得超85分(不含85分)。但若该部门负责人认为该部门在本月表现极佳,可以报请投资总经理批示,经允许可做例外处理。但是,平均分数仍不得超过90(不含90分)。第四条、奖惩奖惩标准:公司将根据岗位、职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月度标准奖金,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依此为基准根据以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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