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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含了以下含义: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4、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主要调整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卫生管理关系是垂直关系,不平等;卫生服务关系是水平关系,主体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的的情况予以监察督导。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卫生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不可选择性;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3、内容的法定性;4、内容的不对等性;5、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6、单方意志性。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是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行政执法机关;2、医疗卫生单位;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自然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人身,3、行为;4、精神产品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法律适用和卫生法律监督四种形式。卫生守法:即卫生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依照卫生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卫生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卫生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卫生法律适用应遵循的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溯及力: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卫生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的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1、行为具有违法性;2、由法律明确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由专门机关追究。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卫生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3、法律明文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1、卫生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2、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3、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4、是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人的惩戒,使其以后不得重犯。处罚与处分的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专门机关实施,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2、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处分属内部行为,多为失职;3、法律救济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分不服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意义:从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上贯彻卫生要求,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和有关公害;增强人民体制,保障人民健康,并造福子孙后代。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最积极、最有效和最基本的方法。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活动。意义:及时发现问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进而采取措施并及时纠正。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即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能超越权限;3、行为的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更改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失去了效力。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消灭原因:1、撤销或废止;2、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2、期限届满;3、科以相对人义务履行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4、独立审理卫生违反案件的原则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2、物品;3、行为卫生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利的其他机构。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2、法定的监督权利;3、垄断的执法资格;4、独立的监督活动;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6、有限的监督权利卫生监督人员需具备:1、卫生专业知识;2、熟知卫生监督法律知识;3、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第五章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手段包括: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1、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许可是赋予申请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3、卫生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没有特殊的数量限制和特别的要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就给予许可或批准其申请。特殊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除规定了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的条件。行为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采取某种行为的许可方式。资格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一定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2、批准文号3、合格证书4、非要式的行政许可形式许可证的效力:1、证明力2、确定力3、拘束力许可证的无效:是指由于申请人不当或违反取得许可证后被宣布该许可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许可条件: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形式。许可证的失效:是指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许可活动业已完成,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证暂时失去法律效力许可证的吊销:是指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违反行为,,行政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使许可不再存在。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情况进行察看、监督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特征:1、依职权性2、具体性3、单方性4、非处分性。卫生监督检查方式:调查、查验、查阅材料、统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职权: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参加对有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监督主题做出;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者的所在机关、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做出;2、针对的对象和违法的行为不同:卫生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的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基于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物的外部职权做出的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权限做出的行为。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卫生行政处罚依据是国家关于对社会公共卫生事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行政处分是依据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5、形式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拘留、吊销执照等,与主体的基本利益有关;而行政处分主要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等,与被处分者的职务有关。6、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或提起卫生行政诉讼;而不服卫生行政处分只能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诉卫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1、体现的权力不同;2、实施的主体不同;3、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4、处罚的程序不同;5、处罚种类不同卫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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