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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检修、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运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电气设备及线路检修、检查的基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是指公司用于生产、生活中的所有供电设施。第三条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第五条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第六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第七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八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九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第十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警示牌或送电。第十一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十三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第十四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第十六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十七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十八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第十九条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第二十条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第二十一条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第二十二条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第二十三条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第二十四条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第二十五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第二十六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第二十七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第二十八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二十九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第三十条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第三十二条变压器的定期检查规定1、日常巡检每天至少一次,夜间巡视每周至少一次。2、下列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1)首次投运或检修、改装后投运72h内。(2)气候突变,如遇雷雨、大风、大雾、大雪、冰雹、寒潮等时。(3)高温季节,高峰负荷期间。(4)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第三十三条电动机类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定期检查规定:1、小型电动机采用滑动轴承连续运行的,每半年必须清洗更换一次润滑油,间歇运行的,每一年必须清洗更换一次润滑油2、中型电动机采用滚动轴承长期运行的每半年必须检查更换一次润滑脂,间歇性运行的电动机每一年一次更换润滑脂。3、大型电动机要根据厂家润滑要求润滑。4、采用润滑油润滑的电动机,要经常检查润滑油杯用油情况,确保油位正常,保证轴承温度正常,电动机润滑必须严格执行下列“五定”图表的规定:(1)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2)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3)定时:规定定时加换油时间。(4)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5)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5、电动机类设备要每星期对电机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绝缘情况、运行电流、震动、异响异味等)。第三十四条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定期检查规定:1、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高压开关设备每次交接班前巡视1次,正常巡视不少于2次;每周应进行夜间闭灯巡视1次,站长每月进行1次监视性巡视。2、无人值班的变电站高压开关设备每2天至少巡视1次;每月不得少于2次夜间闭灯巡视。3、高压开关柜的各种机构及部件的性能定期试验检测应执行国家及制造厂规定标准。第三十五条低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传感器、行程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定期检查规定:1、低压开关设备每月要对其设备的外关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变形、变色、破损、老化、烧蚀的部件。2、每季度要对设备整体及零部件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备整体机构的动作顺序是否正常,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操作控制单元是否灵敏、各部位的零件是否有破损、变形、老化、触点是否磨损、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等。第三十六条变频器的定期检查规定1、变频器每月要停电对其设备整体进行一次吸灰清扫。2、在清扫期保养的同时要仔细检查变频器,察看变频器内有无发热变色部位,水泥电阻有无开裂现象,电解电容有无膨胀漏液防爆孔突出等现象,PCB板有否异常,有没有发热烧黄部位,设备上的螺丝及零部件是否有松动现象。3、送电运行后检查变频器有无异常振动,声响,风扇是否运转正常。第三十七条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的定期检查规定:1、照明设备每周应定期检查,对损坏的灯具及开关要及时更换,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2、定期检查时要检查事故照明灯的自动投入情况。第三十八条电气线路的定期检查规定:1、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二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2、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3.每月至少一次对各个电器路线的导线、插头、接口进行检查,确保电器线路的使用安全。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能源设备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能源设备处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检修、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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