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学校所有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第四条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和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七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八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等。第九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和学校综治委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第十一条各单位下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与申报工作,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完善实验条件;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第十二条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内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物、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严禁实验室内存放过多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与步骤;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第十四条学校与各单位都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三全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开展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十五条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与防范意识。第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学院、学科和指导教师的三级培训,培训应各有侧重,并通过相应的网上考试、或笔试、或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七条安全审核、报备制度(一)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环保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规定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二)各单位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完成后,须经安全合格验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对存有安全危险隐患、非常规时间进行的实验项目和活动,应及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备案。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浙工大[2008]42号)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供管理办法》(浙工大[2009]51号)等有关规定;对剧毒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等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达到相关软硬件要求和标准,获取相应资质。第二十条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第二十一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危险实验室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和识别,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专人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严格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品牌、型号,并要加强管理;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的接地安全,对于超期服役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存储条件的场所中,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或固定设施中。各种压力气瓶必须按规定要求放置。(四)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实行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水电火等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浙工大[2001]4号),加强实验室用电水气等规范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超容、电线老化违章拆装、改线、乱接乱拉电线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指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确因实验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由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和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以便日后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内务管理(一)各单位应实施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实验室节假日、夜间等巡查,查看日常实验结束后的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大范围、全方位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清洁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三)各单位必须实施出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管理。第五章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单位要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予以封门,直至整改完成。第二十八条发现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体系,针对现场实际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浙工大发[2012]28号)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第二十九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置意见和整改报告一起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条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根据学院或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第三十一条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
本文标题: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371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