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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组织机构思考题1.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它有哪些种类?2.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3.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理包括哪些方面?4.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5.对比分析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律特征的异同6.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中外合作企业回收投资是如何规定的?7.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异同。一、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形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民法合同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等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中外合营企业组织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中外双方的主体不同。–(2)、中外合营企业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3)、中外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法人,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4、中外合营企业组织形式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中外合资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批准法律地位:中国法人(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合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而成立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改并施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契约式企业,它主要以合同为基础。(2)、合作企业形式为法人或非法人(3)、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4)、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法人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法律地位:中国国籍,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三)、外资企业1、外资企业的概念2、外资企业的特征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1、外资企业的概念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法》第2条)2、外资企业的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归其所有。(3)、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法人实体。3、外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为其他责任形式法律地位: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资企业概念特征比较概念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投资者依《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投资者依《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按合作各方约定的条件成立的企业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三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比较企业简称组织形式法律地位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中国国籍法人或非法人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的其他责任形式中国国籍;法人或非法人单项选择题5.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度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A.以合作协议为准B.以合作合同为准C.以企业章程为准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答案】B【解析】合营企业协议: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6.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C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A项错误: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B项错误:的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D项错误: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三)、外资企业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设商务部)报送文件:–设立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文件不当,应要求限期修改。批准和登记:审批机构自接到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环境污染;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登记: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企业成立日期。(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批准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期限:45天。(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外经贸部备案)不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污染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多选•1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BC单选•6.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D(三)、外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期限:90天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7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的特殊规定(三)、外资企业资本的特殊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资本构成2、合营各方的出资3、出资期限4、出资比例1、资本构成: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注册资本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借入资本: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经营规模确需减少须经审批机构批准。2、合营各方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合营一方向合营另一方或合营方以外第三方转让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出资期限–一次缴清: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分期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出资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二期以后的各期出资,其中任何一期出资期限均不得超过3个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4、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单选5.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C.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C案例一某一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请分析:上面的合同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分析(1)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法定的25%,必须调整。(2)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不能作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租来的设备,租赁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案例二甲公司与美国商人乙签订了合资经营酒店(下称丙合营酒店)合同。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乙同意以其名义向外国银行贷款3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作为其在合资企业的出资,其余的200万美元转贷给丙合营酒店,条件是甲公司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此3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乙要求合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中方合营者同意乙的要求,甲公司和其上级部门--市旅游局共同为乙提供了总额为3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担保。乙随即从国外银行提出了28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出资,其余180万美元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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