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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会计法》(1)适用的时间范围:《会计法》于1985年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适用的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提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3)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法律效力:最高2、《注册会计师法》(1)适用的时间范围: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地位: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行为的最好准则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货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师报告条例【提示】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律会计部门规章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制定依据是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1、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2、是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行政管理内容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并报备会计市场管理1、准入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2、运行管理【提示】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3、退出管理【提示】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监督检查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3、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中国会计会1、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2、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1、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2、中国中会计师协会(CFO)成立于1990年,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其主管单位为国务院财政部,并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单位会计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提示1】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提示2】单位负责人负主要任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也要负相应责任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的选拔和任用1、一般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3、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凡是设置中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取权重叠的副职【提示】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总会计师除外)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2、内容(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抓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核算依据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提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来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得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尽快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其条件包括:能用货币记录;引起会计要素增减变动。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区别伪造与变造: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是采取涂改、挖补的手段改变真实内容,是歪曲事实真相会计电算化: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分录:按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关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更正:1、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货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处级单位印章3、余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单位、数量)记账凭证编制:1、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清楚等更正:1、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2、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三、会计账簿设置: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分类:按用途分类:1、序时账簿:普通日记账簿、特种日记账2、分录账簿:总分类账簿、明细分录账簿3、备查账簿按账页格式:两栏式账簿、三栏式账簿、多栏式账簿、数量金额式账簿、横线登记式账簿按外形特征分类: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卡片亊账簿【提示】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须逐日结出余额;明细账多采用活页账;固定资产明细多采用卡片账登记账簿:1、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小金库)账目核对: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提示】《会计基础》的“账目核对“不涉及账表相符四、财务报表构成: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掌控。如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利润表: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盈利或者亏损的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本期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包括机构变动的情况,提别是要反映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编制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签章: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如董事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分管财务的副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如财务经理)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对外提供: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限期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表一步提供五、会计档案管理内容: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注册、会计档案管理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管理部门:各级任命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归档: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移交: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中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2、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查阅:1、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2、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保管期限:永久保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15年: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还需要保管5年3年: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事业单位为5年)【提示】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销毁:程序:1、单位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3、专人负责监销(1)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双方共同派人监销(2)国家机关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人监销(3)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4、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销毁: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2、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进行销毁第四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示】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
本文标题: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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