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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什么是法/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什么是社会保障法?(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障国际条约。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的关键。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职能机构政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全体社会成员劳动者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包括:①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给付关系;②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③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④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基金收缴关系;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保险、福利的给付);⑥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⑦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1.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2.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3.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社会保障主体范围: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①自然人——保障对象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等)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受灾、无依无靠)是弱者保护法(同上)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贫富两极分化)阅读材料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尼系数:0.25左右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为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orradoGini,1884-1965)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以上时,则表示收入差距很大。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社会性•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会安全网)•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2.强制性——国家干预,不能随意更改3.专用性——独立的法律部门4.特定的技术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基础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1)总则部分(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5)法律责任(6)争议处理(7)附则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4)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形成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23-50)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①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②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③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发展④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建立——成熟⑤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与发展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并制订过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部分法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与健康运行造成先天不足。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具体问题:①立法严重滞后;(孙志刚事件:收容——救助)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制性降低)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④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⑤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等)。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主体不同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例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4.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等。例如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6.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相关规定链接综合7.条约与协定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成1.社会保险法2.社会救济法3.社会福利法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6.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涉及民生的大法,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注意。据悉,第八届、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济法》(当时的名字)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社会福利法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公民的物质、精神生活而制订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福利法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中保障水平较高的部分,虽然社会福利法中的不少内容仍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其更多地倾向于保障公民的经济发展享受权,倾向于提高公民的生活素质。社会福利法的内容:社会福利法包括公共福利法;职业福利法(即职工福利法);福利津贴法;教育、卫生福利法;住房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公共福利法应包括文化、体育、娱乐、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通讯等)等各方面内容。职业福利法应包括宿舍、浴室、食堂等职业生活福利;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等企业文化福利;疗养、休养等职业休假福利等内容。福利津贴法应包括儿童津贴、交通津贴、物价津贴、取暖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各种政府转移支付。教育、卫生福利法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卫生设施、卫生保健等各方面内容。住房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成为社会福利立法中的单独项目。如向低所得阶层出售廉价公建住宅,向低所得阶层提供低租金住宅,以优惠政策鼓励购房储蓄等。思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哪几个方面?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第二节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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