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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解析]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案例2[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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