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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发展,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和所有控股子公司。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二)合法性原则;(三)实事求是原则;(四)客观公正原则;(五)廉洁奉公原则;(六)保守秘密原则。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具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2.公司规章制度,经理办公会决议;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公司规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二章内审机构与人员设置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务审计部下设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由专门人员组成。为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小组仅对经理办公会负责,并向经理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审计小组是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审计职权。第七条审计小组设主管一名。审计主管全面负责审计小组的工作;审计小组配备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在审计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第八条审计小组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审计小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三)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向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四)工作耐心细致,讲究方法;(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讲私情。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十一条审计小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审计监督档案,负责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装订成卷,按规定时间归档。第三章审计范围、权限和要求第十二条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部门、分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第十三条审计小组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系统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财务审计。主要评价公司财务部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做到资产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及经济活动收支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合法性;2.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3.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效果、投资效果、资金使用效果做出判断和评价;4.评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适用和有效性。包括对资金、物资、采购、营销等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5.工程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包括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约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6.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的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施工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7.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8、其他依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予审计的事项以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审计小组的权利: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室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3.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经理办公会;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经理办公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7.由于被审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审计小组有权提交经理办公会,追究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8.审计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调配人员,协助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五条审计小组加强与外部审计部门的业务联系,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资料,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第十六条内审工作的要求:1.审计小组根据经理办公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报经批准后执行;2.审计小组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被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但每年至少进行财务,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和合同的审计;3.对已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小组将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工作的前3个工作日前发给被审计部门,由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收(领导突击检查的除外);4.在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反映客观的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5.现场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小组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于被审计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查明后可以维持原报告也可以做必要的修改。在25个工作日内,审计小组应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报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审计准备阶段: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和时间。第十八条审计实施阶段:1.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2.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3.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4.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第十九条审计完成阶段:1.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经理办公会;2.对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理办公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但是,被审计部门确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经理办公会提出书面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处理决定必须照常执行;3.审计人员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可以送公司档案室归档。第五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由公司审计小组向经理办公会提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调离原工作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有关审计机密的;2.泄露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的;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拟定,最终解释权归财务审计部。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建安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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