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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车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的了投保单。时隔一月,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忽然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恰巧杨某手里拿着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一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工艺品被摔坏。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1)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也不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上述除外责任明确了第三者的界限,所谓第三者就是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人。(2)本案中杨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乘坐保险车辆由出发地去往目的地,其人及财产本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畴。但当杨某到达目的地正常下车后,其身份已经改变,即由乘客变为了第三者,同时其财产随所有人移至车下,因而由车上乘客的财产变为了第三者的财产。(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因此,保险人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对投保人田某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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