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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盧森堡)精選管理基金公司受盧森堡法律規範的投資公司(「本公司」)2010年9月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可基於本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昀新的年度報告以及隨後的半年度報告(如該半年報已公佈)購買基金股份。只有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所提及之文件中所載明的資訊會被視為有效。有關本公司子基金是否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資訊,可向保管代理人索取或向盧森堡證券交易所網頁()查詢。本公司股份之發行和贖回應受相關發行和贖回國家當時的法規所約束。本公司將所有投資人資訊視為機密,除非係依據法令或法規條文之要求而提供。本公司股份不得於美國境內報價、出售或交付。本公司股份不得對美國公民、居住於美國之人士、及/或其收入及/或報酬(無論所得來源地為何)應課徵美國所得稅之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依據1933年證券法令(USSecuritiesActof1933)規則S及/或美國商品交易法(USCommodityExchangeAct)及其修訂內容規定認定為美國人之人士,進行報價、出售或移轉之行為。管理及行政註冊辦公室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91,L-2010Luxembourg董事會成員董事長RobertSüttinger常務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MichaelKehl執行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GilbertSchintgen執行董事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董事AloyseHemmen執行董事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執行董事會成員OlivierHumbert,管理董事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董事ChristopheHilbert,副董事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投資組合經理人瑞銀(盧森堡)全球戰略配置精選基金(歐元)瑞銀(盧森堡)全球戰略配置瑞銀、瑞銀環球資產管理公司,巴賽爾與蘇黎世,可能將此等職能委託瑞銀集團內之任何法人個體執行。相關投資組合經理人之詳細資料可向本公司註冊辦公室取得。精選基金(美元)投資組合經理人係經委任,於董事會之監管與負責之情況下執行股票投資組合之管理工作,並於遵守所規定之投資限制之情況下執行所有相關交易。瑞銀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組合管理單位(PortfolioManagementunits)得將其受託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予瑞銀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投資組合經理人管理。然而,在每次移轉之情況下,相關責任仍應由本公司所指派之前述投資組合經理人來承擔。合併資產董事會為了效率之考量,可能允許特定子基金進行內部合併以及/或就特定子基金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在此種情況之下,來自不同子基金的資產將會一起進行管理。經共同管理之資產稱為「共同資產」。共同資產僅為了內部管理之目的而成立,並非獨立的投資單位,且基金股份持有人將不會直接擁有這些共同資產。基金共同管理本公司可以資產組合之形式投資與管理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基金(於此稱為「參加子基金」)之投資組合資產之全部或一部。此等資產組合係透過自每一參加子基金移轉現金與其他資產(若此等資產係符合相關資產組合之投資政策者)至資產組合之方式而建立之。本公司後續可能進一步將前述資產移轉到個別資產組合中。於參與投資之範圍內,亦可將資產移轉回參加子基金。參加子基金在個別資產組合中所持有之部分,將會依照相同價值的虛擬單位數評價之。當資產組合經創造後,董事會應指定虛擬單位數之原始價值(以董事會認定適當之幣別計價),並且以參加子基金投入之部分佔總現金(或其他資產)價值之比例分配股份予參加子基金。虛擬基金單位之價值則以資產組合淨資產除以既有虛擬基金單位數計算之。若有額外現金或資產投入資產組合中或自資產組合提出,則分配予該參加子基金之虛擬基金股份將會增減某數,而該數目則是以投入或提出之現金或資產佔基金股份之現有價值的比例計算之。若係以現金投入資產組合,則為計算之目的,將減除董事會認定適當之金額以支付與現金投資相關之任何稅負以及結帳費用及申購成本。若係提出現金者,則將減除一筆相對款項,以支付與資產組合中之證券或其他資產相關之任何成本。自資產組合中之資產所收到之發放股利、利息以及其他類似收入,將會分配至相關資產組合並因此使得其各別淨資產金額增加。於本公司清算之情況下,資產組合之資產將會依據其相關股份佔資產組合之比例分配至參加子基金。共同管理為了降低營運與管理成本,並在同時允許進行更廣泛的投資,董事會可決定與屬於其它子基金或其它公司的資產一起管理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基金的資產的一部或全部,以進行集體投資。以下段落所述之「共同管理單位」意指會出現聯合管理協議之子基金及所有單位;「共同管理資產」意指此等聯合管理單位根據上述協議管理之全部資產。作為共同管理協議之一部分,資產經理人有權基於相關共同管理個體之合併基礎,來進行資產之投資與銷售決策,而這些決策係對本公司的投資組合的組成會產生影響的。每一個共同管理個體都持有共同管理資產的一部分,而持有比例則是依照其淨資產佔共同管理資產之資產合計數計算之。此一持份比例適用以共同管理名義持有或取得之所有種類之投資。有關投資所做成之投資標的以及/或銷售決策,對於參加之安排並不產生影響,且進一步的投資將會以相同的比例分配到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上。於出售資產之情況下,此等資產將會按比例自個別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所持有之共同管理資產中扣除。就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一發生新申購之情況而言,申購收入將會依據變更後之參加安排而分配至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中,而前述參加安排之變動則係因共同管理基金單位受益於基金申購而導致淨資產增加所影響。投資水準將會因將資產自一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移轉至另一基金單位而有所改變,且因此需修改以符合變更後之參加安排。類似的情況是,在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中有贖回之情形者,則必須轉換為現金之基金將會依照因為贖回而使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減少而變動之參加比例,自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流動資金中減除,且在此情況下,所有投資的特定水準將會進行調整以符合變更後之參加比例之安排。股份持有人業已轉換方向,承認共同管理協議可能會導致特定子基金之組合被與其它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相關之事件(譬如申購與贖回)所影響的事實,除非董事會成員或是由本公司所委任之個體之一採用特殊之手段。若其它因素維持不變,則與子基金處於共同管理下之基金單位所收到的申購申請,將因此導致該子基金之現金準備部位增加。相反的,與子基金處於共同管理下之基金單位所收到的贖回申請,將因此導致該子基金之現金準備部位減少。然而,申購與贖回可保留在特殊帳戶中,而該特殊帳戶係在共同管理相關協議之外,為每一個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所開設者,且申購與贖回的申請都必須透過該帳戶方得進行。因為可以將大量申購與贖回申請移轉到這些特殊帳戶,以及董事會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個體有權在任何時點決定中止子基金參與共同管理相關協議,因此若重新安排投資組合會影響本公司及其基金股份持有人之利益時,相關子基金可以避免重新安排其投資組合。若特定子基金之投資組合因為贖回或因為支付與另一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管理費與費用(亦即不能算是屬於該子基金之費用者)而改變,而可能導致違反適用該特定子基金之投資限制時,則該變動生效前之相關資產將會自共同管理協議中排除,以使其不受該項調整之影響。子基金之共同管理資產,將僅會與依照相同投資目標進行投資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而這些投資目標業已適用在共同管理資產,以確保投資決策在各方面可以與特定子基金之投資政策互相調和。共同管理資產僅可以與相同投資經理人被授權可以就投資之投資標的與銷售進行決策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且該資產之保管銀行亦扮演受託人之角色,以確保保管銀行有能力依照該子基金所有法令規定,執行其功能與責任。保管銀行必須隨時將本公司之資產與其它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資產分開存放;如此作可使得其能夠隨時正確的判定每一個別子基金之資產。因為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投資政策不需完全與個別子基金之投資政策相同,因此有可能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的共同管理政策會比其它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受到更多限制。董事會可隨時在未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決定中止共同管理協議。若在提出詢問之時存在共同管理協議,則投資人可隨時就共同管理資產與基金單位的比例,向本公司之註冊登記辦公室提出詢問。共同管理資產之組合與比例必須列示於年報中。若符合下列條件,則與非盧森堡之基金單位進行共同管理協議是可被允許的:(1)與該非盧森堡基金單位所構成之共同管理協議係受盧森堡法律以及盧森堡法院所管轄;或(2)共同管理之每一基金單位都有權使得該非盧森堡基金單位之任何債權人或無力清償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不能取得該基金資產或是被授權凍結基金資產。保管銀行以及主要付款機構瑞銀(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2,L-2010Luxembourg)保管銀行為股份持有人保管構成基金資產的全部流動資產和證券。保管銀行就基金帳戶與證券,以及就基金資產按照盧森堡法律規定例行的一切行政管理工作,履行慣例上銀行應履行的一切職責。管理機構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91,L-2010Luxembourg)作為管理機構的瑞銀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基金管理所涉及與盧森堡法律所規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職務。這些行政管理服務主要包括住所之登記、每股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和基金帳冊及報告之保存。基金的會計師Ernst&Young,7,Parcd’ActivitSyrdall,L-5365Munsbach付款機構瑞銀(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2,L-2010Luxembourg)及位於不同銷售國家之其他付款機構。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所列之銷售代理機構及分銷機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及位於不同銷售國家之付款機構。合適之投資人瑞銀(盧森堡)全球戰略配置精選基金(歐元)、瑞銀(盧森堡)全球戰略配置精選基金(美元)此等子基金適合尋求投資於相關子基金名稱所列示計價貨幣之全球廣泛分散、完整投資組合以獲取資本利得之投資人。歷史續效表現每一子基金的歷史績效表現概述於各該子基金的簡式公開說明書中。投資風險投資子基金可能會受到價格之重大波動所影響,且無法保證精選基金股份價值將不會低於購買時之價值。會引起子基金價格波動或影響其規模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公司別特定之變動利率變動匯率變動經濟因素(如:勞僱、公共支出、負債及通貨膨脹)之變動法律環境之變動投資人對於投資種類(如:股票)、市場、國家、產業與部門之信心發生變化投資組合經理人將透過多樣化分散投資,盡力將此等風險對子基金價值造成的負面影響減至昀小限度。全部費用比率(TER)全部費用比率係指基金總費用毛額與其平均淨資產間之比率。每一子基金的全部費用比率列示於各該子基金之簡式公開說明書中。投資組合周轉率(「PTO」)投資組合周轉率應依下列公式以每一會計年度為基礎計算之:證券的購買數=X證券的銷售數=Y總和1=證券交易合計數=X+Y子基金之股份申購數=S子基金之股份贖回數=T總和2=子基金之單位交易合計數=S+T每月平均總資產=M周轉率=〔(總和1–總和2)/M〕*100每一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周轉率列示於各該子基金之簡式公開說明書中。本公司本公司提供投資者依照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所述投資政策進行投資的廣泛子基金產品(「傘型架構」)。每一子基金之特定詳細資料係定義於本銷售公開說明書中,且將於每一新子基金開始申購時更新之。投資公司名稱(「本公司」):瑞銀(盧森堡)精選管理基金公司公司法律形式:依據於2002年12月20日公佈施行、與集合投資事業相關之盧森堡法律(2002年法律)第一節規定,以自我管理之「資本可變動之投資公司(Sociétéd’InvestissementàCapitalVariable,SICAV)」型態設立之開放性投資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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