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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所谓专家,是指或是凭借实际经验或是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而那些没有经过具体训练或是特别学习的人,不能胜任提出准确的意见或是得出正确的结论。专家意见(expertopinion),或称专家证词(experttestimony)、专家证据(expertevidence),顾名思义,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1.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美国证据法学家Langbein将专家证人比喻为“萨克斯风”,律师演奏主旋律,指挥专家证人这种乐器奏出令律师备感和谐的曲调。对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其偏见,由陪审团来决定其真伪。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2.事实审理者。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指定专家,但法院一般不愿意行使这项权力。有时,法庭也可能任命专家作为事实审理者(TrierofFact),帮助法官裁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此时,专家扮演的实际上是法官或陪审员的角色。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3.律师的助手。有时,专家在诉讼中还可以受雇于当事人的律师,担心咨询顾问(Consultant)的角色。作为咨询顾问的专家不出庭作证,也不发表任何正式的专家意见。律师工作特权将保护专家的意见、讨论和工作成果被对方当事人获悉。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证人。鉴定结论是与证人证言并列的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其选任和指示一般属于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为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特定鉴定工作已经在公共鉴定人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另选其他人员。鉴定人是从事特定种类鉴定工作的公共鉴定人,或者公开从事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艺术、行业工作,或者由政府指派、授权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接受指定。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在德国,法理上将鉴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因此德国要求鉴定人必须完全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样申请鉴定人回避。原则上鉴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但法院依职权也有可能采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就特定种类的鉴定工作,已有由政府任命的鉴定人时,只有在特殊情况有必要时,才另行选任他人为鉴定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知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根据专家鉴定人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大陆法系反倾销调查中对财务专家鉴定人的选任为调查机关的固有职权。这是基于行政职权主义,从保障专家的公正性、中立性从而确保结论的客观性角度出发,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财务专家的选择应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中国诉讼法上的“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知识律师事务所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知识律师事务所鉴定人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鉴定人的回避,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知识律师事务所鉴定人不得做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2、证据裁判原则;3、直接言词原则;4、自由心证原则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据属性1、证据能力(适格性);2、证据力;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明1、证明对象;2、证明方法;3、证明标准;4、证明责任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要证事实)1、事实之假定;2、要证事实;3、证明之对象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明方法1、事实;2、法规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1、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诉讼客观真实;3、法律真实;4、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标准是法律真实知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1、举证责任论;2、英美法系举证责任理论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知识律师事务所鉴定人不得做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知识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鉴定程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其他证人证言。知识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下的鉴定人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知识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下的鉴定人当事人认为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鉴定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知识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鉴定程序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知识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知识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鉴定程序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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