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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HF2Q-LW011工程名称:伊泰华府世家二期项目土方回填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全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承包方(全称):江苏省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全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以下简称发包方)劳务发承包方(全称):江苏省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伊泰华府世家二期项目土方回填劳务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3、承包方式:包劳务、包部分材料、包中小型机具、包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第二条承包范围1、经业主、设计院、监理、发包方认可的伊泰华府世家二期项目土方回填建筑施工图、工程变更、工程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定额中已考虑的所有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工序、施工内容,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标准及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的为完成一个完整的土方回填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2、施工中各分部分项以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或发包项目部出具的施工方案为准,若实际做法与合同工程量计价表中不一致时,先与项目商务部联系确认。3、承包方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是在收到施工图纸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采用固定分项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含人工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保险、利润、风险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不含税金3.4%和规费)。工程量的计算执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相应计算规则。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对其承包范围工作的安排,同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核定确认完所承包范围内工程量,以此作为结算工程量,签订闭口合同补充协议。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方未完成工程量核定,则以发包方所核定数量为准,承包方无条件接受。2、合同总价款(暂定):881080元(大写:捌拾捌万壹仟零捌拾元整),合同价款明细详见附后清单。甲方提供现场自有土方进行回填,回填距离在300m以内,若现场土方量不足,由分包自行联系解决,单价不予调整;序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暂定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合价甲方材料1地下车库房心回填(分层夯实)m³1550018279000素土2主楼部位放心回填(分层夯实)m³650032208000素土3地下车库顶板200厚粒径80砾石层㎡72001.410080砾石4地下车库顶板(汉肥槽)土方回填(分层夯实)m³640006384000素土合计8810803、在固定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合同价款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或双方约定的造价在合同内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3.2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方需交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4合同价款以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工人、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方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3.5按照设计要求地库顶板不允许大车通行,只允许5t的小车运输,或将土方运至地库边缘,有铲车倒运至地库顶板,分包反应充分考虑此部分土方回填难度,并服从现场工长安排,单价不予调整。3.6场内所有材料运转、场内装卸车、安全文明施工(例如:配合现场C1形象工程所进行的钢管、配电箱等安全防护设施刷油漆标识及围挡修复、完善工作等)。3.7每天负责发包方文明区域内的清扫、洒水等清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保持道路通畅,器材要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招标人的要求,并将外墙、门窗、玻璃、墙面、地面打扫干净,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因未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现场的清扫卫生应达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及发包人约定的要求;分包人应配和发包人为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发包人公司内部等所有检查而进行的现场清理及采取的各种措施。以上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8为了质量、工期、施工便利或其他因素而采用的技术措施(含冬施措施、雨季施工措施、节假日施工、高考等因素)。3.9承包方宿舍内、食堂内的设施必须满足现场C1形象、达到内蒙古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的要求及相应发生的用工。3.10由于承包方失误所致造成的返工及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3.1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质量:确保本工程达到中华人名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为达到该质量标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已含合同价中。3.12承包方务必在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到发包方现场报到,并按发包方要求时间进场开始施工。3.13承包方应在进场前自行办理进内蒙古鄂尔多斯施工手续,并缴纳内蒙古鄂尔多斯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因承包方原因未办理或是未完成该类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另行赔偿发包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3.14承包方须对施工图进行完善并深化设计以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批后贯彻执行。3.15发包方提供施工用水及用电。由承包方负责按照发包方要求及有关规定提供和布置。其它施工用材料像电线、灯具、如三级箱等等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包括楼内照明材料),按照发包方要求提供并布置。承包方进场后和发包方签订施工用电协议书,承包方生活用电安全自行负责。所属区域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管道及消防箱的维护、保温措施等内容有承包方完成,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3.16承包方为满足所承诺的工期、质量要求,应随时按发包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的人员、设备、机具、辅材及安全设施投入,直至达到发包方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承包方所追加的投入及采取的各种措施产生费用已包含于综合单价中,现场不将另行增加任何费用。3.17发包方有权随时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发现承包方对分包工程履约不力时,无需征求承包方的意见,另行采用招投标或直接指定分包的方式分包该部分工程。另行分包该部分工程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确定,该部分费用从本承包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另行追加索赔。3.18工程开工前由发包方提供1套原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所需填报的各种资料。3.19承包方的现场组织管理应遵照发包方的CI战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S18000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运作方式运行,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等,并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将向承包方索赔所有的经济及工期上的损失。3.20承包方应全面负责与施工有关的周围建筑物的保护,如发生对该类建筑物的损伤,承包方须全面负责所产生的损失及维修费用。3.21承包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以业主原因未支付给发包方,承包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3.22承包方自行承担自身人员的交通、办公费用。3.23承包方负责保管自有及发包方移交或是委托承包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承包方负责生产使用中的安全。3.24承包方承担自身的人身保险、施工设备保险。3.25承包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服从发包方项目经理部对其承包范围的调整。3.26配合发包方库房迁移、配合各级检察对配电箱、电缆、消防箱、水龙带的整理、安拆楼层施工用水管、改水管走向、配合发包方进行消防泵房移位、泵房施工、安拆配合、施工期间改变配电箱位置、电缆走向以及楼层内配电箱、电缆的放置及回收等所有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3.27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承包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少报或漏报将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费用不在进行追加。3.28用总包方牵头,承包方与主体结构队伍进行交接作业面复核,若承包方未提出因作业面偏差造成的的疑义,则视为承包方已确认有主体结构队伍进行交接作业面复核,若承包方未提出因作业面偏差造成的问题均不再增加费用。第四条人员保证1、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委托徐民举18600029567/艾月华18911963967先生为驻工地代表。任何技术、经济方面的文件需要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后有效。2、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托吴方会/15247783308先生为驻工代表(委托书记承包方派驻工地其它管理人员授权职责作为合同附件)。承包方指派的驻工地代表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相关会议,代表承包方作出决定和按总包、监理公司、业主的指示工作。承包方对工地代表的更换必须得到总包同意。业主、监理、总包若对承包方驻工代表工作不满意,有权发出指令撤换,承包方须无条件执行。3、承包方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承包方任命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发包方接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无权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上诉人员,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视为违约。擅自更换管理人员,违约金1000元/人;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违约金2000元/人。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承包方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方批准后更换。如承包方在5日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方满意,将被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在施工中,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发包方保留更换分包队伍的权力。4、承包方后勤管理要有专人负责。5、承包方施工作业人员数量和素质必须满足为实现发包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目标的要求,项目部所制定的关于现场作业劳务分包人员管理的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五条施工进度计划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下发的总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并在接到总进度计划三天内向总包上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且编制月进度计划及说明书,然后根据发包方认可的月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周计划(周计划中应含对工种的合理分配),每周日上报经理部。第六条工期、质量1、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2月12日,总工期423日历天。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完工或中途需要停工时,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要求,相应的工期顺延办法和规定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1.3款、第十一条第2款等规定执行。1.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须报送一份“工程进度整体计划”,该计划将作为控制与考核承包方工期的合同附件,一旦经发包方审核确认,承包方须无条件的严格的执行。1.2承包方应严格执行经发包方项目经理部编制、审定的施工周计划和月计划,若达不到该要求,发包方将向承包方收取1000元/天违约金。若达不到如上表格所要求的节点工程目标,每延误一天,发包方将向承包方收取3000元/天违约金。若因承包方原因延误了承诺竣工工期,每延误1天,发包方将向承包方收取5000元/天违约金。1.3若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承包方须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方,经发包方核定后确认工期顺延,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顺延。2、质量:确保本工程达到中华人名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承包方在工程进展中须认真依照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已达到发包方、业主、监理单位要求。因承包方原因未能达到上述的质量标准,承包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返修的责任,发包方将从分包
本文标题: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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