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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二○一三年二月(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在本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7第三节股份转让„„„„„„„„„„„„„„„„„„„„9第四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0第四章股票和股东名册„„„„„„„„„„„„„„„„„11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14第一节股东„„„„„„„„„„„„„„„„„„„„„„1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2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2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7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33第六章董事会„„„„„„„„„„„„„„„„„„„„„35第一节董事„„„„„„„„„„„„„„„„„„„„„„35第二节董事会„„„„„„„„„„„„„„„„„„„„„38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2第八章监事会„„„„„„„„„„„„„„„„„„„„„45第一节监事„„„„„„„„„„„„„„„„„„„„„„45第二节监事会„„„„„„„„„„„„„„„„„„„„„46第九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47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2第二节内部审计„„„„„„„„„„„„„„„„„„„„5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6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58第一节通知„„„„„„„„„„„„„„„„„„„„„„58第二节公告„„„„„„„„„„„„„„„„„„„„„„60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0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0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1第十三章修改章程„„„„„„„„„„„„„„„„„„„63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64第十五章附则„„„„„„„„„„„„„„„„„„„„„6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2]29号文及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45号文批准,由澳门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珠海市信用合作联社、珠海市医药总公司、广州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中国银行珠海信托咨询公司、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七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1985年1月26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合粤珠总字第001111号]。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4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1993]001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239号文批准,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2828万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7月20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上市流通。公司于1993年7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3]003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19号文批准,首次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A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10月28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上市流通。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LIVZONPHARMACEUTICALGROUPINC.第五条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邮政编码:519020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5,721,852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人类生命长青的事业。以技术开发为先导,以工业生产为基础,走技、工、贸相结合,多元化、外向型、跨国经营的道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人类医药卫生事业作贡献。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中西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药用化妆品、中西成药、生化试剂,兼营化工、食品、信息业务,医药原料药。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生化药品。(涉及配额许可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前款所称的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成立时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2,880,000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了63,840,000股普通股,占公司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6的44.68%。其中:发起人澳门南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5,200,00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0.64%;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持有14,482,56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0.14%;珠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持有9,837,44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6.89%;珠海市医药总公司持有9,344,96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6.54%;广州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持有8,317,44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5.82%;中国银行珠海信托咨询公司持有3,617,60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2.53%;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持有3,040,00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2.13%。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出资时间均为1992年9月。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经过公开发行股份、配股、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以及外资股回购,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295,721,85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83,728,4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2.13%,境内上市外资股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7.87%。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经前述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5,721,852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7.87%;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183,728,4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2.13%。第二十二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实施,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7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经本章程规定程序,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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