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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航道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本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租赁、材料供应、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南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六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不含二级)和跨六级以下内河航道桥梁工程(不含六级)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六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受南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实施对全市二级以上公路工程(含二级)和跨六级以上内河航道桥梁工程(含六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南通市公路处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南通市航道处负责全市航道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3(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九条交通部监理协会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的报名、初审工作。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监理协会颁发《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4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十一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报名、初审工作。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5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租赁、材料供应、安全评价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6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结构复杂的桥梁、大桥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九条对结构复杂的桥梁、大桥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监控方案进行评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控方案实施施工监控工作,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施工监控单位和监控个人应当对其监控结论负责。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7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二十一条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交通建设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8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9(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七)爆破工程;(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
本文标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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