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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十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保证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药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研究制定或修订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项目。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或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立项论证和标准草案审查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组织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第六条项目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优势;(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条件;(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五)在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中无不良记录;(六)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三)具有相关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及标准化工作经验;(四)在承担各级各类课题项目工作中无不良记录;(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报送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任务书,经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同意,报项目管理部门。经过形式审查后,提交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拟订年度中医药标准化项目计划报局务会议审议。根据批准后的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第三章管理与实施第十一条项目负责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管理及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经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一)修改项目任务书;(二)延期验收送审;(三)中止项目工作;(四)更换项目负责人;(五)其他需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第十四条中医药标准化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由项目负责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五条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改正。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项目负责部门不定期开展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结果。第四章验收与审查第十七条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负责部门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标准草案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三)项目结题报告;(四)经费使用报告;(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项目负责部门收到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第十九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通过验收:(一)未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任务书;(四)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第二十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应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限期完成并重新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项目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报送项目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对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根据需要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第二十四条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限期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审。第五章发布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作为中医药国家标准发布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将标准报批稿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作为中医药行业标准发布的管理类标准,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将标准报批稿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项目负责部门修改完善后发布。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号,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作为中医药行业标准发布的技术类标准,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建议,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交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组织等发布试行。通过试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作为中医药行业标准发布。第二十八条局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标准草案报批稿,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议意见限期修改并再次送审。第二十九条中医药标准的出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条项目经费按照计划核定的额度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遵守财务制度,按计划支配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克扣、截留。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标准发布后发给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中医药标准,根据有关程序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任务完成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对于未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关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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