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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鲁经贸循字〔2008〕5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国税局,青岛市发改委,有关检测机构:为了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是指:(一)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建材产品的废渣掺加量进行检测;(二)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电厂(机组)入炉燃料热值和重量比进行检测;(三)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第三条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申请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3-(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检测仪器设备应达到规定的量程和精度;(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四)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要有5年以上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六)具备规定检验范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二)检测机构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验范围)复印件;(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五)承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检验任务的报告。第六条省经贸委、省国税局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检测任务。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接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发的检-4-测委托通知后,按照委托的任务到指定的企业检测指定的项目。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人员应当熟悉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检测工作所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第九条检测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抽样检测机制。抽样和检验工作实行分离制度,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抽样部门只承担到企业抽取样品的任务,检验部门只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一个部门不能即抽样又检测。抽样、检测实行密码编号制度,抽样部门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密码编号,检验部门检测后再进行解密。省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抽样检测任务进行统一安排,制定统一的抽样检测方案,必要时可以对抽样和检验工作实行机构分离,即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第十条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从事抽样、检测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不得向受检企业搭车推销产品或假借资源综合利用之名进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主动出示收费标准。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应当接受-5-当地经贸、税务等部门的现场监督。第十二条省经贸委、省国税局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征求市(县)有关部门和被检企业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县)有关部门和被检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调查表,并按时反馈。第十三条市经贸委要认真做好检测抽样的组织和监督工作,保证抽样过程的合法、公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向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汇报检测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抽样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委托:(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的;(二)出具的检测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四)假借资源综合利用之名向被检企业搭车推销产品和进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五)企业投诉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申请表主题词:经济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办法通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印发-7-附件: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申请表检验类别:单位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认定委员会印制-8-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检验机构名称负责人注册资金(万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挂靠单位计量认证(附检验能力表)批准时间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单位审查认可批准时间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单位实验室认可批准时间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单位人员情况从事资源综合利用检验工作的人数:其中:高工:工程师:助工:技术员:实验员:承担过何种质量检验工作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检验能力范围-9-(续)主要仪器设备情况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量程、精度和检定时间推荐单位意见-10-检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职务职称学历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工作简历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职务职称学历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工作简历-11-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专业现工作岗位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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