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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新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新干县监察局新干县民政局干纪发[2010]6号关于印发《新干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现将《新干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新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新干县监察局新干县民政局2010年5月31日-2-新干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城乡低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特对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定如下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操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为目标,做到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资金发放及时、人民群众满意,实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的目标。二、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操作程序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农业户籍)最低生活保障两种形式。城乡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3-理。(一)个人申请城乡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以及残疾证、离婚证、下岗证、疾病证明、入学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村民在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先由村小组将本村特困家庭名单上报至村委会。(二)村(居)委会核查、评议、公示1、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其中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要求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村组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4-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每次村民代表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记录本上要详细记载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保障金额、评议情况和与会人员签名。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要求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若居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必须召开居民小组长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会议进行评议确定。3、分别在各村小组、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退保对象名单按照《新干县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干民字[2010]7号)附表6的格式张榜公示,并拍照报县民政局存档。(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乡(镇)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由各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及民政所工作人员采取邻里走访、入户调查、查看会议记录和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复查核实后(由调查人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上签字),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四)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必须及时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并且张榜公布[采取委托村(居)委会及村小组公示和登县报公示的-5-形式],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财政部门按民政局批准的低保对象和金额,及时将城乡低保资金拨付到位。(六)动态管理时间要求结合城乡低保对象的半年审核工作,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每年按上述程序进行一次核查;对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每半年按上述程序进行一次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新增和退保对象及时进行调整。三、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一)村委会、居委会职责及责任追究1、职责:按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操作程序,协助乡(镇)政府及民政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包括做好对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接受村(居)民的申请,如实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的委托,做好三榜公示,配合乡(镇)政府及民政所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检查等。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2、责任追究: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6-(1)不按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操作程序,由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或集体擅自确定或取消低保对象。(2)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徇私情,搞“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常低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贪污、挪用、截留或弄虚作假套取城乡低保资金。(4)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及责任追究。1、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包括组织对村(居)委会上报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核实;检查和指导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来信来访的调查了解及有关情况的核实;协助县民政局做好城乡低保日常管理工作等。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民政所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主要工作职责。2、责任追究:乡(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党纪政纪处分。(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乡(镇)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不严,导致城乡低保资金分配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不按申报审批操作程序办理,擅自确定或取消-7-城乡低保对象。(3)搞“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常低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贪污、挪用、扣压、截留或弄虚作假套取城乡低保资金。(5)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三)民政局职责及责任追究1、职责:承担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包括负责调查研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来信来访的调查了解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等工作。民政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城市低保股和农村低保股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主要工作职责。2、责任追究: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党纪政纪处分。(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城乡低保工作把关不严,组织实施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城乡低保资金分配不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不按申报审批操作程序办理,擅自确定或取消城乡低保对象。-8-(3)搞“关系保”、“人情保”等不正常低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贪污、挪用、扣压、截留或弄虚作假套取城乡低保资金。(5)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四)其他1、有关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员效能处理、党纪政纪处分。2、非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自己或协助他人骗取低保、利用职务或关系影响搞不正常低保,视情节给予效能处理、党纪政纪处分。3、财政部门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程序,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四、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民政低保管理责任追究通知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中共新干县纪委办公室2010年5月31日印发(共印150份)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新干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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