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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05]55号各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在我省的实施,省环保局制定了《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申请承担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从事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活动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申请表》(附表1),并附具以下材料:1、法人证书复印件2、计量认证复印件3、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4、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2)5、检测站设备配置一览表(附表3)6、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以及质量管理文件第二条市环保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市环保局接到符合规定的或经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报至省环保局。第三条省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专家按照《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环保检测设施、厂址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审查意见。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专家审查评估意见及现场核查的结果,省环保局在10日内对达到《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站,颁发《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第五条《委托书》有效期2年。检测机构应在《委托书》有效期届满35个工作日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委托书》。附表1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检测机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检测站地址邮政编码检测站联系人电话检测站类别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申请委托的业务范围附表2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所学专业现在部门岗位上岗证书编号备注附表3检测站设备配置表技术指标检测项目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制造单位检定机构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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