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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科〔2010〕13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任务和目标,加快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2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任务和目标,加快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的,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的在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为主体的,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或区域。第三条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3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第四条合作基地类型分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第五条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完善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建成开放性、多形式、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撑平台;(二)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三)培养本市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四)提升本市科技成果输出的力度与成效。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统筹领导和协调科技合作基地的各项工作,包括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合作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检查验收;指导合作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帮助合作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第七条合作基地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4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第三章申报认定和支持方式第八条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在技术交流和人才引进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合作伙伴和资金来源,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创新的运行机制;(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五)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第九条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第十条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审。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对拟设定的合作基地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5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授予“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合作基地提供如下支持:(一)从已认定的“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二)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三)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四)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出口项目申报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国际化项目(科技兴贸计划项目);(五)厦门市科技计划科技合作鼓励引导专项将对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六)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国际合作形象、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第四章合作基地管理第十二条合作基地建设期为2年,在建设期内每年12月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备案。建设期结束,市科技局将组织验收。6第十三条合作基地已授牌后应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报市科技局。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合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为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合作基地,以及为合作基地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十五条已认定的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者,3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第十六条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待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报。7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主题词: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叶副市长、陈永茂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二处、市法制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0年4月1日印发8编号_____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基地名称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填报日期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编制二○一○年制9填报说明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2、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三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10一、基本信息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类型A科研院所B高等院校C国有企业D民营企业E港、澳、台资F其他(请指明)人员结构按学历分博士硕士学士其他按职称分高级中级初级其他是否有专门对外合作机构专职从事国际科技合作人数□有□否基地名称基地所属类型A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B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C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基地负责人职称/职务电话基地联系人职称/职务电话详细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政编码传真合作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2、机械3、化工4、光电子5、新材料6、科学仪器仪表7、生物医药8、软件9、新能源10、其它(请注明)申请单位意见: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11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近5年)项目名称合作国别单位项目金额(万元)中方/外方是否获政府立项(含中、外方的国家、省、市级立项)立项时间完成时间取得成效(专利)12三、国际合作主要做法、取得成果与经验(从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经济社会效益、人才培养等方面阐述)13五、近期发展目标与国际合作预期取得成果(企业着重填写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规模)四、国外主要合作伙伴情况及技术水平14六、审批部门意见审批部门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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