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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防控与管理对策目录一、学校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事件发生概况四、事件流行病学特征五、事件特征分析及对策六、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版)》一、学校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第十条第二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一、相关部门职责(四)学校和托幼机构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晨检: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报告;缺课登记: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报告方式: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第六十九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定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有毒有害因素以及各种方式污染食物、饮用水、空气、物品、场所造成群体中毒以及意外伤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涉及的对象为特殊群体,产生社会负面影响较大。2.2、类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分成3个类型:第一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以流行性腮腺炎、麻疹、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暴发为主,其次为细菌性痢疾、其他如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第二是学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第三是重大食物中毒事件。2.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是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发布。Ⅱ级是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发布。Ⅲ级是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或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的。丙类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在30例以上的或一次中毒99人以下3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Ⅳ级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一周内,同一所学校出现10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一周内,同一所学校出现10例水痘病例;一周内,同一所学校出现30例流感样病例。聚集或暴发疫情定义病种事件分类时间区域病例数(以上)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疫情1周同一单位10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30水痘暴发疫情1周同一单位5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10流行性腮腺炎暴发疫情1周同一单位5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10风疹暴发疫情1周同一单位5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10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1周同一单位/同一宿舍或班级5/2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10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聚集性疫情1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级或宿舍3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30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3天同一单位5(诺如病毒)突发事件1周同一单位20三、事件发生概况3.1事件概况近三年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2016-2018年我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5起,学校发生35起,占77.78%。3.2事件控制能力2016年调查数据:教室人均面积:小学(≥1.15平方)48%不达标,中学(≥1.12平方)76%不达标农村中小学37%楼层没有卫生间农村中小学46.2%楼层没有洗手设备74%的学校没有设置医务室86%的学校没有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足够保健医生。住宿学生寝室的人均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学校占42%38%的学校疫情报告人不完全了解晨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报告制度工作内容。98.4%的学校晨检、因病缺勤登记报告追踪制度没有落实。结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四、事件流行病学特征4.1我国事件分布特征4.1.1人群分布以各类教育机构为主为主。4.1.2学校分布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以乡村小学为主。村级学校由于经济条件差,卫生设施设备简陋,学生的学习和居住环境比较拥挤,通风条件差等原因,更容易形成感染并传播。4.1.3时间分布全年呈现2个发病高峰,冬春季是学校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夏秋季是学校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4.2.2区域分布4.2.2区域分布农村学校事件发生率为68.6%,并以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为主,原因主要与饮用水及卫生设施不完备有关;城镇学校则以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为主,与单位学生密度大、教室等学生密集场所通风不透关系较大。公立学校高于私立学校。4.2.3人群分布:中学事件发生率45.7%,小学事件发生率34.3%,幼托机构事件发生率17.1%,技工等其它类学校占2.9%。幼托机构手足口病事件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它教育机构,其它类传染病、食物中毒等机构间没有明显差别。4.2.4疾病类型发生率最高者为急性传染病,达91.4%,其中丙类传染病最为常见,发生率为54.3%,其次为监测类传染病,如水痘爆发疫情发生率为37.1%。食物中毒发生率排在第二位,为8.6%。诺如病毒感染暴发疫情近年来大幅增加五、事件特征分析5.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占91.4%,学校成为突发传染病事件的高发场所。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客观方面一、学生是流行性腮腺炎、麻疹、水痘等传染病的高发年龄群,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免疫系统处于发育成熟期,不健全,因此个体免疫力较低。二是学校是一个相对封闭场所,也是青少年和儿童聚集的场所,目前我市班级学生密集度仍然很高、寄宿生人数逐年增加。人群密度大、易感人群集中、相互之间接触频繁。三是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卫生基础设施、设备(洗手、安全饮用水等)不到位、不完善。主观方面一是部分学校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主体责任未落实,有效的疾病免疫屏障没有建成。二是学生普遍缺乏传染病预防知识,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个人防护意识差。三是学校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追踪报告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个案或少量病例出现时不能及时发现,导致传染病疫情潜在传播;直至出现同类或大量病例后才报告疫情,已经错过了最佳疫情控制时机。传染病疫情的早期有效反应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的最有效途径。5.2中毒事件居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2位,占8.6%.提示应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体检,规范学校周边餐饮、零食销售的卫生监管。5.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集中冬春,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因此,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预防控制重点应为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性腮腺炎、水痘、风疹均为疫苗可预防性疾病,提示要加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一方面应提高一类疫苗的接种率;另一方面因为二类疫苗(水痘等疫苗)是自费接种,所以应通过宣传来提高群众自觉预防接种意识。5.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以农村为主,农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总数的68.6%,提示乡镇学校仍是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重点。对策?(一)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保持信息畅通。(二)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加大对基本卫生设施的投入,并在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全过程中引入建筑项目工程卫生学评价制度。(三)完善建立健全基本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明确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职责,健全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以及建立持续有效的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等。(四)在政府领导下,辖区城市建设及卫生主管部门要尽快保证学校及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安全,特别是农村地区,尤其像人群高度集的学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学校及托
本文标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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