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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南铁师发〔2010〕20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南昌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南昌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管理需要,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铁科技〔2008〕69号)、《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管理办法》(铁科技〔2008〕150号)以及客运专线技术规章管理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是指铁道部、铁路局、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总称。第3条技术规章制度分为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基本规章制度:是铁路技术管理的核心,分3个层次,包括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车站制定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专业规章制度:是对基本规章制度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包括铁道部、铁路局印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等。根据铁路技术装备和行车组织变化,针对技术管理某一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规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可制定临时规定。第4条对不在技术规章制度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须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第5条《技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组成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维修的技术要求。《行规》、《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及铁路局专业技术文件组成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铁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站细》、《段细》及相关管理细则、工作细则、作业程序等组成站段技术规章制度,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第6条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总结,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制度。第二章管理与分工第7条既有线技术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铁道部、路局、站段三级负责,客运专线技术规章的管理由铁道部、路局两级统一制定、发布,按归口管理和专业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第8条路局成立技术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由路局总工程师任组长,各专业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路局技术规章制度,各专业处室负责管理专业规章制度。站段须成立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职责与分工。站段的技术规章制度由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第9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技术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保证定编、定岗。技术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第10条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技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等铁道部基本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行规》、《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各专业处室参与《行规》、《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部、局基本规章制度及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细化、落实,组织本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在路局的落实和细化原则上由铁道部起草部门对口的处室牵头,特殊情况下由路局领导指定的处室牵头负责,铁道部专业规章制度发生变化,造成路局基本规章制度需相应变化时,有关处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室提出对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建议。路局基层站段技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规章制度及上级专业规章制度的细化、落实,组织技术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作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既有线车站要制定《站细》,客运专线车站不制定《站细》。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等系统段根据需要制定《段细》。第11条路局、站段制定技术规章制度的经费须予保证,并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编制原则及要求第12条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和试验验证为支撑,分系统、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统一规范、动态优化、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第13条以基本规章制度为主干,建立覆盖各专业、各层面的专业规章制度。在技术规章制度体系中,下级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上级规章制度,同一层面专业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下级单位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无权解释和修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贯彻措施或补充规定,不得与上级文件要求相抵触。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编制的规章制度,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第14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要求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修订和补充完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确保技术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制度。第15条遇下列情况需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时;2.行车设备和技术装备发生变化时;3.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4.设备和作业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安全隐患需要在规章制度上进行卡控时;5.其它原因需要进行修订时。第16条坚持从全局出发,坚持安全、效率、效益统一的原则,满足合理组织运输生产、发挥设备潜能、实现最大效能、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第17条根据新技术、新设备大量运用实际,从理论到实践,深入进行科学论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经得起运营实践的检验。第18条技术规章制度要采用国家、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第四章发文种类和制定程序第19条技术规章制度要以“令”、“通知”两种公文形式发布,不能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形式发布。临时规定要以文件形式发布,不能以信函式公文或铁路电报形式发布。第20条技术规章制度要使用规范名称。对综合、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程”;对某一专业系统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规则”或“规定”;对某一专业单项的技术规章制度,称为“办法”。临时规定一般称为“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第21条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由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起草,专业规章制度由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与多个部门业务有关的技术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第22条起草单位在技术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起草单位要根据有关意见和试验验证情况,经协调、平衡、归纳,对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要说明情况和理由,报请主管局领导协调。重要的技术规章制度还要组织技术审查。第23条技术规章制度的审批实行责任签认制度。凡涉及技术规章制度的起草、核稿、批准等环节,从起草部门起草人开始必须层层实名签认,按管理权限严格实行行政领导签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第24条技术规章制度的发布实行会签制度。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处室的技术规章制度必须经相关的处室会签。相关处室只能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处室领导会签,会签时涉及重要事项要召开处室会议研究,并征求站段意见,报告主管局领导。第25条技术规章制度会签的处室要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技术政策;2.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是否在设备设施、运输生产、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4.是否符合上级的文件要求;5.是否与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6.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技术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处室,由主管局领导组织专题研究后修改。第26条因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变化,下级规章制度需突破上级规章制度时,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27条基本规章制度、专业规章制度、临时规定均要抄送技术规章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及有关单位。第28条技术规章制度的建立、补充、修改、废止及解释,遵循“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因规章制度错误直接造成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技术规章制度修订、补充的文件要以技术规章制度发布单位的名义行文。第五章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管理第29条凡属于技术规章范围的文件须纳入《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技术规章一律不得发布。第30条技术标准、属于技术标准范畴文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类规章制度,不纳入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管理。第31条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发布的文件,以及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计划、工作要点、转发文件、技术方案等文件,不列入《目录》。第32条《目录》包括基本规章、专业规章和临时规定。专业规章按专业分为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和其他;专业规章按层次分为专业系统规章和专业单项规章。第33条总工程师室负责归口管理技术规章目录,各部门负责校核列入《目录》的本专业技术规章。第34条需制定技术规章(技术规章的修改和补充除外)时,各有关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制定技术规章的计划及说明,总工程师室汇总后报路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目录》。纳入《目录》后,技术规章起草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编制。每年6月份各有关部门对技术规章计划进行一次调整,由总工程师室统一汇总后报路局分管领导批准。提报技术规章计划及调整计划时填写《南昌铁路局技术规章计划审批表》(见附件2)。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制定技术规章计划的,由技术规章起草部门会同总工程师室报路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目录》。技术规章的修改和补充,由技术规章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第35条发布技术规章(包括临时规定)采用发布通知加正文形式。发布通知的文件号由发文部门统一编号。技术规章正文由总工程师室统一编号,编号标注在技术规章正文第一页版心左上角,字体字号与正文一致,具体见“技术规章编号式样”(附件1)。技术规章正文的名称列入《目录》,发布技术规章的通知不列入《目录》。第36条路局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公布《目录》,并根据技术规章发布和废止情况及时更新。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牵头,每半年对技术规章进行清理,公布技术规章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第37条技术规章如需要过渡试用,在其名称后加“(试行)”,按技术规章管理。“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为临时规定。第38条对《目录》中技术规章的部分修改(原技术规章继续有效,只对其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要写明具体条款的修改内容,按被修改的技术规章同类管理;对《目录》中技术规章的补充,属临时规定。第39条同一管理对象(事项、设备等)原则上只制定一个技术规章,已经发布的文件要进行整合。第六章技术规章编号第40条技术规章编号由技术规章代号、专业代号、顺序代号、修改代号、发布年号组成。NCGXX/XXXXXX-XXXX技术规章发布年号技术规章修改代号技术规章顺序代号技术规章专业代号技术规章代号(NC代表南昌局,G代表技术规章,XX为局属各单位数字代号)1.技术规章代号铁道部技术规章代号:TG南昌铁路局技术规章代号:NCG局属各单位技术规章代号:单位名称代号单位名称代号南昌车站NCG01福州机务段NCG33南昌南车站NCG02南昌供电段NCG34向塘西车站NCG03福州供电段NCG35鹰潭车站NCG04南昌工务段NCG41福州车站NCG05九江桥工段NCG42福州车务段NCG06赣州工务段NCG43厦门车站NCG07福州工务段NCG44单位名称代号单位名称代号九江车务段NCG08永安工务段NCG45上饶车务段NCG09厦门工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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