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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件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9-09-24【实施时间】2000-01-01【时效性】有效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增强人民体质,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体育经营活动和场所的管理。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康复、旅游活动; (三)体育技术培训、信息中介、咨询服务和体育经纪活动; (四)体育彩票发行活动; (五)利用体育比赛、组织名义、活动名称和使用专用标志的各类活动; (六)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体育市场所管理的经营活动项目,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结合自治区实际予以确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体育产业,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培育优秀体育人才和开办观赏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项目。 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赛马、搏克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产业开发和经营发展,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产业开发中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第二章申办与经营 第九条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场地、设施;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相应的安全、卫生和技术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对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年度检审和日常稽查制度。 第十一条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书;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二)有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文字说明以及经营组织、培训活动的文字说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申办射击、射箭、马术表演、速度赛马等技术性强、安全保护难度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除报送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对场地器材、人员安全、保障设施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二条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需要办理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体育场(馆)和其他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各类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盟市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体育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认证办法,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经营内容和场所等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经营者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收费不得超出标准和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一)对核发的《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和出借; (二)以经营用的体育场地、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确保所聘用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培训、比赛名义诈骗钱物。 第十八条消费者因经营者方面的原因被损害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对注册登记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享有专用权;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主办者拥有电视播映转让权。 第二十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其提供无偿服务。 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体育市场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理的体育市场工作委托给下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活动和场所: 1、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国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自治区的及境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实体开办的;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2、承办、举办国际和全国、全区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 3、冠以内蒙古自治区或者全区名义的; 4、开办安全保护难度较大项目的。其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盟和设区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活动和场所: 1、本盟市直属单位和自治区其他盟市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该盟市开办的; 2、举办全盟市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或者冠以全盟市名义的; 3、开办专业性较强和技术性要求较高项目的。 (三)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旗县级以下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该旗县(市、区)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和场所。 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对经营者体育活动和场所的管理,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文明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干拢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应当遵守管理规则和公共秩序,爱护场地、设施。损坏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赔偿。网址: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四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开办体育经营场所的; (二)涂改、转让、出借《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三)拒绝接受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规定的; (四)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经营场所未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或者无安全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体育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体育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擅自越岗、越级、越权执法,违章收费,无偿网址: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凡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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